利用过失行为
第四节 利用过失行为
日本及我国台湾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可以成立间接实行犯。如川端博认为,通说认为利用有过失者可成立间接实行犯的观点,是正确的见解,但此无法由规范的障碍说得出结论,而是在于回避由共犯从属性说所得的不当结论,因此对其成立根据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37]可见,虽然通说认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可以成立间接实行犯,但学者认为其理论根据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对此,日本有学者放弃了规范的障碍说,而采用行为支配的观点对肯定说进行论证。例如,过失行为者本身存在规范的障碍,被利用者便缺乏工具性,因而的确难以肯定背后者的间接实行犯性。但由于背后者存在故意,因而就可以认定其具有超过被利用者的优越性,因而也能认定其中存在被称为优越的支配的犯罪事实。[38]对于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是否成立间接实行犯的问题,台湾学界亦普遍持肯定的观点。例如,通说认为,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行为,不存在过失教唆犯利用他人过失的行为,利用人可以成立间接实行犯。[39]至于德国,李斯特认为,间接正犯的工具必须缺乏犯罪故意,出于何种原因缺乏故意,是否存在过失或完全无过错,均是无关紧要的。[40]这种观点可谓支持肯定说。我国学者亦大多持肯定说,其主张理由依然是,因为该情形下不能成立共犯。例如,根据现行刑法第25条的规定,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构不成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进一步推之,一人故意犯罪与一人过失犯罪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处罚,此种情况下便有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类型。利用者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利用者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41]但是我国大陆也有学者认为对此情形应做具体分析,如果他人的过失行为已经存在,行为人单纯的利用,则不能成立间接实行犯,而如果行为人引起了他人的过失行为,则可以承认幕后人成立间接实行犯。[42]可见这种看似具体分析说的见解实质上是支持肯定说的,因为研究间接实行犯的成立问题,其前提即为幕后人引起了行为人的行为,而且所谓他人的过失行为已经存在,让人困惑。对于过失犯而言,结果发生,犯罪才成立,如果尚未成立过失犯罪,幕后人又如何发现他人存在过失行为呢?
此外,无论在德国学界,还是日本理论界,否定的观点亦同时存在。如在日本,植田重正根据规范的障碍说,认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被利用者存在规范的障碍,因而应否定间接实行犯的成立。[43]又如,在德国,毕克麦耶认为,过失犯的过失在心理责任论中是责任条件,过失行为是有责行为,因而利用他人的过失与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全然不同,对于利用者,应构成过失共犯而不能构成间接正犯。[44](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日本学者在研究间接实行犯的成立范围时,虽然坚持了其正犯性的基本理论,即规范障碍说,但实际上并未将此理论贯彻到底,有时不得不采用德国的行为支配说的观点。笔者认为,规范的障碍说重视实行犯的规范意思,而行为支配说重视幕后人的主观意思。事实上,间接实行犯是基于幕后人与实行犯的关系而存在,因而应当从两者的关系上进行考察,重视幕后人与行为人在主观意思上的关系,正是考虑到这些。同时综合规范的障碍说与行为支配说的优点,提出了超越的意思支配。根据超越的意思支配理论,具有过失的行为对于其外部态度仅具有意思支配可能性,但未产生现实的犯罪意思的支配,而幕后人具有现实的犯罪意思的支配,从而可以说,幕后人存在超越实行犯的意思支配。为此,在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犯罪场合,利用者可以成立间接实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