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述
2026年02月16日
一、概 述
对于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理论界存在不同表述,如间接实行犯的类型研究、间接实行犯的表现形式、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等。笔者认为“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这一术语能较好地体现间接实行犯与直接实行犯及共犯之间的关系,因而本书采用该术语展开相关问题的研究。
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有多广,直接受制于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理论,因而根据本书实行行为性的立场,研究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就必须坚持超越意思支配理论,结合间接行为的成立条件进行判断。而且,合理界定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对于后文有关间接实行犯的认定问题大有裨益。因此,无论从逻辑上还是内容上,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对于间接实行犯理论体系而言均极其重要。(https://www.daowen.com)
理论概述是要解决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在论述上应如何分类,在具体确定其存在问题时,应持何种判断标准。理论界关于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并不确定,而且即使确定,各存在形式之间的关系也不紧密。换言之,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并不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因而如何分类,从而在各类别下进行具体问题的研究就比较重要。
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应如何分类?对此,学界的观点颇不一致,有依司法实务运作时所出现之案例而为列举说明者,亦有依学者所普遍承认的情形而分别列举者,更有依犯罪成立要件所架构之理论体系而为概括叙述者。因所依据的标准不同,致间接正犯之成立形态多寡不一,先后次序亦颇有参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