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利用的实行犯之产生及意义

三、被利用的实行犯之产生及意义

由上可知,从犯责任原则,在实行犯完全无辜时,暴露了其功能上的不足。从而为其他责任原则发起挑战,提供了契机。美国学者认为,“作为派生责任之共犯理论面临两个严重的挑战,其中之一[37]即为,犯罪行为之引起者完全控制着现场无罪者之行为,如小孩,错误下之行为,行为时之精神病人等……”[38]此挑战表明,从犯责任原则,急需一个能与“无辜者”相“默契”的责任原则来补足。被利用的实行犯由此应运而生。从而,从犯责任原则,即为被利用的实行犯产生的理论基础;从犯责任原则功能之不足,为被利用的实行犯产生的条件。此理论基础及条件决定了“被利用的实行犯”存在上的宿命,“被利用的实行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弥补司法空隙(stop-gap)的功能。[39]被利用的实行犯,存在上的宿命即为其存在之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