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说简评

三、学说简评

利用行为说、被利用者行为说以及个别化说,三种学说各有优劣,在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除了一些特殊情形,也不存在太大的差别,而且三者的理论出发点可谓一致,只是处理的观念不同。

1.对具体问题的处理

三种学说在对具体问题上的处理不存在严重差别,采用利用行为说,其处罚范围不至于太大。因为主张利用行为说者意识到该说存在可能将着手提前的问题,因而采取了其他措施以弥补。例如,大塚仁教授可谓该说的支持者,但他将利用行为限定在符合“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之内,正如他坦言:“我认为诱致行为中包含着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换言之,如果不包含着这种危险性,就不能是间接正犯的诱致行为。”[16]通过对利用行为进行实质性的限制,从而消除利用行为说可能扩大处罚范围的弊端,观点可谓独特。采用被利用者行为说,一般情况下也不至于将处罚范围限定太小,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利用行为从纯客观的角度考察尚不具有产生法益侵害的危险。而采用区别说,无论是日本学界的各种区别说还是台湾学者的个别化说,其处罚的范围也主要限于被利用者实施了行为的间接实行犯的场合,只在仅少数情况下,才就利用行为进行处罚。因而采用何种学说,主要是理论问题。

三种学说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产生严重分歧主要存在于一些特殊问题的领域。例如,隔离犯在被利用者尚未实施行为时,根据不同的学说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采用利用行为说肯定其为着手且可罚,而采用被利用行为说则否定其为着手从而不可罚;采用台湾的个别化说肯定为着手且可罚,采用川端博的分离说不能认定其为着手因而不可罚,而采用高桥则夫的分离说则可以认定为着手但是不可罚。对此,可罚的观点显然更符合法感情,因而仅存在通说的利用行为说与台湾的个别化说。正是如此,除了日本判例,采用绝对的被利用者行为说的学说正在衰退,德国学界对该说态度的变化即是极强的证明。该说曾经在德国理论界位居通说,但目前,德国学界持区别说者在增多,而且持利用行为说者也不少。那么利用行为说与个别化说,何者更科学,在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显然无法看出其优劣,而必须通过对理论本身的审查来解决。(https://www.daowen.com)

2.理论出发点及观念差别

利用行为说与被利用者行为说以及个别化说,在考察间接实行犯的着手问题上,理论出发点相同,观点的提出均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实行行为性、规范主义、预备犯问题。三种观点在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问题上均采用实行行为性的立场,由此可见前文所述学界有关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的各种理论,在论者看来都存在非共犯性的思维方式的弊端。无论其采用何种学说,在间接实行犯正犯性问题上,最终仍需立足规范主义的立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构成理论为核心。有关正犯性理论的各种立场,仅能为间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性提供解释学上的参考。例如,日本相当多的学者即以规范的障碍说来解释着手的各种情形。同时,三种学说不仅坚持实行行为性的立场,而且在对实行行为进行解释时,均贯彻了规范主义的立场,均认为应当以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作为着手的标准,也就是说在有关着手的理论上,均可谓坚持了实质客观说。此外,三种学说虽然内容不同,理论基础各异,但其宗旨均是为了合理划定间接实行犯的处罚范围,德日刑法均在原则上不处罚犯罪预备,因而认定间接实行犯的着手,解决的是预备与未遂的区分问题,实际则关系到处罚与不处罚的问题。

虽然三种学说在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问题上,均贯彻了实行行为性的立场,在对实行行为的理解上,均贯彻了规范主义的立场,而且均考虑到了合理划定惩罚范围的需要,但为何理论相差却甚悬,该问题值得思考。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理论差别的根本问题在于以下三方面:①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认识,是将其与利用者相结合进行考察,还是将其与被利用者相结合进行考察。利用行为说将其视为被利用者的行为,因而从形式客观说上将其排除在考察实行行为之外,从而批判被利用者行为说“将他人的外部态度视为自己的实行行为”。被利用者行为说将被利用者的行为和利用者相结合进行考察,但这种结合着眼规范意义,无法经受行为理论的检验,从而其对于利用行为说的批判无法提供有效的反对意见。②构成要件行为与实行行为问题。利用行为说坚持构成要件的形式,从而否定被利用者行为说,但大多数的利用行为的确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因而利用行为说是否符合定型说的要求,则值得怀疑。换言之,定型说是否仅考察构成要件的形式,其是否也包含对构成要件进行的实质性的考察。③预备行为中能否存在可罚的行为。利用行为说和被利用者行为说均坚持预备行为不可罚,因而对利用行为采取极端的做法,或者认为其为实行行为,从而可罚;或者认为其为预备行为,因而不可罚。而区别说对利用行为显然采取折中的方法,肯定利用行为中存在可罚的行为与不可罚的行为,因而事实上肯定预备行为中可以包含可罚的行为。概言之,由于学者对上述三个问题持不同看法,导致其虽然理论出发点相同、研究宗旨一样,但却对间接实行犯的着手处罚采取不同的标准。因此,通过对此类问题的具体分析,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处罚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