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反射动作
2026年02月16日
一、利用反射动作
反射运动,是指不是由人的意识可能支配的动作,它具体包括以下情形:①物理的反射运动,例如,被人撞倒而毁损第三人之物;②生理的反射运动,例如,睡眠中的梦话或行动;③生理疾病的反射运动,如癫痫发作、梦游病、酩酊或病的朦胧状态中的行为。[4]
德日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利用反射运动的行为可以成立间接实行犯。但是也存在否定的观点,认为该情形下以直接实行犯处理即可,如弗兰克、麦兹格、大塚仁、韩忠谟、洪福增等持此见解。[5]但多数学者认为宜将利用“人”的场合,广而言之,称“间接实行犯”,如西原春夫等。对此,我国学界论述甚少,多数学者仅考虑利用他人被强制的行为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利用他人反射运动的情形是否成立间接实行犯?笔者认为,根据间接实行犯成立的基本理论,在客观上,被利用者的行为必须由利用者所引起,而且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幕后人必须具有超越行为人的意思支配。据此,利用他人反射运动,幕后人具有犯罪的意思,而被利用者不具有意思支配可能性,显然前者具有超越后者的意思,因而具备间接实行犯成立的主观条件。在客观上,幕后人的行为引起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因而两者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理,笔者认为利用反射运动的行为可以成立间接实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