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行为性说

四、实行行为性说

实行行为性说可谓是从实质的构成要件立论来说明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的观点。该说在日本被认为是通说,为团藤重光、福田平、大塚仁、内田文昭等学者所支持。前文介绍大塚仁教授对“国民道德观念论”的态度时,即已表明其对实行行为的界定,即实行行为包含着实现基本构成要件的现实性危险的行为。要证明间接实行犯具有正犯性,就必须说明间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体现在哪些方面,对此,比较有力的一种观点认为,在背后者的利用行为中,主观上具有实行的意思,客观上使被利用者的行为实现一定的犯罪,即可以看出来包含能够招致侵害、威胁法益的现实危险性这一点。[42](https://www.daowen.com)

实行行为性说较之前述诸说均具有优势:①它以构成要件为考察点,可谓抓住了问题的实质,而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②它从实质上考察构成要件行为的标准,克服了构成要件形式说的弊端,因而甚为可取。但在间接实行犯中,其难点在于应如何认定利用行为的性质及被利用者的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