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实行犯行为的终了

一、间接实行犯行为的终了

对行为终了进行研究,其意义显然与研究着手不同,研究后者意在解决犯罪的未遂问题,而研究前者对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既遂问题至为重要。围绕间接实行犯的终了问题,与着手理论同样复杂,但由于其与间接实行犯的实行紧密关联,因而解决了实行的问题,解决行为终了问题也就相对容易了。与间接实行犯的着手理论相对应,理论界对间接实行犯行为的终了存在两种不同见解:①利用行为说;②被利用者行为说。

通说对间接实行犯的着手采用利用行为说,持该种见解,为了维持理论上的一致,自然将利用行为的终了视为实行的终了。例如,基于规范主义的立场,既然以利用人的利用行为作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则其终了时期自应以利用行为的终了为准较为合理。[25]既然在利用者行为终了时,即认定实行的终了,从而此种见解只得将被利用者的行为认定为自然的因果过程。被利用者的举动只为自然进行的中间现象,其进行的速度及阶段如何,与利用者实行行为并无关系。[26]当然,在德国也存在一种相反的观点,即对于着手问题采用利用行为说,同时对于终了问题,却采用被利用者行为说。[27]如果对间接实行犯的着手问题采用被利用者行为说者,在行为的终了问题上自然亦是以被利用者行为的终了为实行的终了。例如,日本判例即持此见解。因而对于这种坚持理论贯通性的观点,笔者无法进行评价,至于其是否可取,则在前文着手的问题中已做研究。(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学界对间接实行犯的着手与终了的认定与上述观点不同,我国学者大多在利用行为中寻求间接实行行为的着手,而在被利用者的行为中寻求间接实行的终了。[28]换言之,将利用行为视为间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同时将被利用者的行为视为实行的终了。例如,利用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延伸,对背后的利用者而言,它具有实行行为的主客观特征;没有被利用者的中介行为,间接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也就无法完成,从而应将被利用者的行为终了视为间接实行犯的终了。[29]论者为何以利用行为说为着手标准,而以被利用者行为说为终了标准,在于其采用复合行为的观点,将利用行为与被利用者的行为均视为间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因而在前者中寻求实行的着手,而在后者中寻求行为的终了。但这种观点显然与其在证明利用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时,将被利用者的行为视为因果关系的延长的观点相矛盾,从而该观点欠缺理论上的一致性。

因此,笔者将被利用者的行为(间接行为)认定为间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同时在后者中寻求间接实行犯的着手与终了,这与笔者将利用行为认定为预备行为的观点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