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亲手犯的类型
2026年02月16日
四、亲手犯的类型
亲手犯可分为真正亲手犯与不真正亲手犯,对于具体的犯罪行为,只能直接实行而决不能间接实行,则此类犯罪即为真正亲手犯;对于具体的犯罪行为,若能直接实行则能间接实行,同时如果不能直接实行则亦不能间接实行,则此类犯罪为不真正亲手犯;此外理论界还存在形式亲手犯与实质亲手犯的概念。实质亲手犯,指间接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实质上不可能的犯罪;而形式亲手犯,指实质上间接实行犯的犯罪形态是可能的,而仅仅在法律上排除这样的犯罪形态的犯罪。[30]由此可见,这种分类采用的是法律标准。真正亲手犯与不真正亲手犯均可谓是实质亲手犯,对于形式亲手犯,通常列举日本刑法第156条与第157条的关系加以阐明。第156条规定了“公务员伪造虚伪文书或变造文书罪”,第157条规定了“使公务员对公证证书原本等做不实记载罪”,“使公务员对公证证书做不实记载”本应是刑法第156条的间接实行犯,在此法律却将其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这种亲手犯即为形式亲手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