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举法
2026年02月16日
二、列举法
列举法至少存在七种不同的观点:
(1)观点之一: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者;②精神病者;③通过他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④通过他人合法行为;⑤通过他人过失行为;⑥通过杀害他人;⑦通过他人自杀行为;⑧通过有行为故意的工具。
(2)观点之二:①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利用精神病人;②利用无犯罪故意人,包括利用无罪过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③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④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3)观点之三:①利用完全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者;②利用非行为的他人行为的他人身体;③利用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故意的他人;④利用实施排除社会危害行为的被利用者。(https://www.daowen.com)
(4)观点之四:①利用无责任能力者;②利用缺乏构成要件的故意;③利用有故意的工具;④利用适法行为;⑤利用非刑法上的行为。
(5)观点之五:①利用完全不具有过失之行为;②利用具有过失之行为;③虽然对特定的犯罪无故意,但对其他犯罪有故意之行为。
(6)观点之六:①利用刑事法上无行为能力者;②利用无故意者;③利用适法行为者;④利用无责任性者;⑤利用有故意之工具者。
(7)观点之七:①利用完全欠缺刑法上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者;②利用他人的无过失行为;③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