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实行犯的概念
2026年02月16日
第一章 间接实行犯的概念
间接实行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通常称“间接正犯”,考虑到我国立法和刑法理论均无正犯的概念,因而以“间接实行犯”来代替“间接正犯”的称谓,文中出现的“间接正犯”的术语与间接实行犯具有相同的含义,可以用后者替换。
间接实行犯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否对该概念予以肯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因而在界定间接实行犯的概念之前,必须对其存在性问题先予研究。(https://www.daowen.com)
日本有学者将间接实行犯的存在问题与其正犯性问题合并予以论述。[1]多数学者却还是将两者加以区分。笔者采用多数说的观点,因为间接实行犯的存在问题是有关间接实行犯概念的肯定与否的问题,虽然此种意义上的肯定与否,是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的肯定与否的前提,而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问题,实质并非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肯定与否的问题,而是对其正犯性如何证明的问题。例如,“替补”理论属于间接实行犯概念的存在性问题之理论,而因果关系中断等理论则属于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理论,因而间接实行犯的概念与正犯性应分别论述,而且,先论述前者才是合理的逻辑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