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说简介

一、学说简介

(一)否定说

1.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独立性可谓是共犯学说中否定间接实行犯概念的理论,它以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为基石。立足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危险性格的征表,共同犯罪则表现为行为共同,而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均具有征表其危险性格的行为,因此均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概言之,共犯独立性说实质是主张,在共同犯罪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必依赖另一个行为的犯罪性如何,从而在共同犯罪人中,被利用者不具有责任能力或者无犯罪意思,对于共犯的成立也不发生影响。因而利用(教唆或帮助)无责任能力人或者无犯罪意思人的行为实施犯罪的,仍不失为共犯,自应按共犯负责,丝毫没有承认间接正犯的必要。[3]由此可见,持共犯独立性说的学者之所以否定间接实行犯概念,其理由为,根据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不需要考虑他人的行为状况,可以直接将利用者称为“教唆犯”,而不需要间接实行犯的概念。

2.限制正犯概念

通说将限制正犯概念与共犯从属理论相结合,主张间接实行犯概念具有弥补司法空隙的功能,从而应肯定间接实行犯概念的存在,但如果仅考虑限制正犯概念,结论却未必如此。

限制正犯概念是立足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正犯概念,它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础,认为亲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者为正犯,为此,利用他人为道具实现犯罪者就不能成立正犯。例如,丈夫甲利用妻子乙收取丙贿赂的场合,甲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乙成立受贿罪的从犯。[4]

当然,限制正犯概念在理论的变迁上,前后存在较大差异。在早期的限制正犯概念中,以某种理由肯定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而后来的解释又将相当于间接实行犯的情形作为共犯处理。[5]早期的限制正犯概念,之所以肯定间接实行犯,是因为它从自然主义的立场强调生活用语例的观念。介入者的行为发生了结果,在因果的系列中与介入者以外者具有同种形态的机能,从而肯定间接实行犯的存在。但这种观点与限制正犯概念本身相矛盾,从而受到非难。[6]因此,从限制正犯概念本身的立场考察,限制正犯概念与间接实行犯概念应当是相互排斥的,前者之所以排斥后者,是因为前者将正犯概念限制在“直接实行”的范围内。

3.扩张的正犯概念(https://www.daowen.com)

坚持扩张的正犯概念,可以将对犯罪结果具有条件关系的行为的实施者均视为正犯,因此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形,将利用者视为正犯不存在问题,从而扩张正犯概念具有肯定间接实行犯的意味,我国有学者即持此观点。例如,主张扩张的正犯概念,一切犯罪均可以成立间接正犯,而无己手犯存在的余地。[7]但日本刑法学家川端博认为,“此种理论一方面维持共犯极端从属性,一方面取代限制的正犯概念,对于构成要件之实现赋予任何条件者,仅依此而将其视为犯罪之正犯处罚,特别是非法律所规定之正犯(共犯),解释为是例外,而无特别必要论证间接实行犯之正犯性。”[8]可见川端博认为承认扩张正犯概念,就应当否定间接实行犯概念。因为,在其看来,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无特别论证的必要,已在根本上否定了间接实行犯概念的存在性。笔者赞同此说,因为扩张正犯概念实质是主张一元的正犯概念,即正犯与共犯无区分的必要,对正犯进行如此过分的扩张,可能会导致两个相互矛盾的结论,既可以说一切犯罪均可以成立间接实行犯,亦可以说间接实行犯概念不必要。而且,扩张的正犯概念不可取,因为扩张的正犯概念将一切犯罪人理所当然地视为正犯,这不仅否定了正犯之外的概念,而且否定了正犯本身的存在意义,正犯总是相对于共犯而言的。

上述可谓否定说的诸见解,姑且不论否定说立论的理论基础本身是否正确,如共犯独立性说、限制正犯概念、扩张正犯概念等,单从否定说对间接实行犯概念的态度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否定说并未否定刑法中存在间接实行的犯罪现象,并未否定应对此现象追究刑事责任,而只是否定将其作为正犯追究责任的观点。也就是说,否定间接实行犯概念的观点实质是否定其正犯性。

(二)肯定说

1.因果论

基于因果论的立场,区分正犯和共犯的学说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以条件说为前提,由于所有的条件都是等价的,因而必须根据行为者的主观意思来区分正犯和共犯。虽然主观说内部存在多种见解,但都以行为者本身是否具有正犯的意思来认定其是否为正犯。依据此说,间接实行犯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而客观说以原因说为前提,主张对犯罪结果具有原因作用者为正犯,而仅具有条件作用者则为共犯。因而被利用者为犯罪结果发生的条件,而利用者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从而也可以肯定间接实行犯的存在。

2.限制正犯概念与共犯极端从属理论

将限制正犯概念与共犯极端从属理论相结合,从而肯定间接实行犯概念的见解是广为接受的理论。该理论认为间接实行犯概念具有弥补法律空隙的功能,从而应予承认。之所以法律存在空隙,因为采用限制正犯概念,只有亲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者才可能为正犯,从而利用他人犯罪者不能认定为正犯;而采用共犯极端从属理论,只有正犯的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才能追究共犯的责任,从而利用他人犯罪者亦不能认定为共犯,而对其不加处罚亦违背法感情。为此,有必要产生间接实行犯的概念,使此种处罚具有合理性。这种观点实质是将间接实行犯作为一个夹缝中的概念,限制的正犯概念无法包容它,而共犯理论无法说明它,法感情又无法宽容它,从而将其作为正犯与共犯之间的“特殊”概念而存在。

综合肯定说的诸见解,可以发现,一方面,因果论和弥补论均肯定间接实行犯具有正犯性,从而与否定诸说区别开来;但另一方面,因果论及弥补论均对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缺乏有效的证明,因果论证明不当,[9]而弥补论将证明的任务遗留给了后来的理论。但因果论与弥补论对间接实行犯概念均持肯定态度,这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