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关系的残存

(一)血缘关系的残存

上古文明社会脱胎于原始社会,必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由原始社会的残存。在原始社会,人类按照血缘关系结合在一起,氏族部落皆为血缘团体。从理论上说,国家异于氏族部落的特征之一,即为地域组织取代血缘组织。但在实际历史过程中,早期的国家常是血缘与地域组织并存,处于过渡状态。

在上古的东方国家,血缘关系的残存很普遍。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第24条就规定公社或长老应向被害人的亲族进行赔偿。赫梯颁布的《德列平继承法》第29条就提到氏族成员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古印度的《阿帕斯檀跋法经》在关于财产继承的条例中提到死者如没有儿子则将遗产分与近亲。至于中国上古时期的宗法制更与血缘关系相关联。

在希腊与罗马上古社会中,血缘关系长时期在政治领域发挥作用。公元前509年雅典的克里斯梯尼改革,五百人会议对公职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问,首先询问的是:父亲是谁,父亲的父亲是谁,母亲是谁,母亲的父亲是谁,以及祖先的坟墓所在。到了公元前451年,这种按血统授予公民权的制度仍在运行。由于公民人数的大量增加,颁布了公民权法,规定只有父母双方均为雅典血统的人才能取得公民权。这个公民权法在亚里士多德生活的时代仍在施行。雅典直到公元前4世纪被马其顿征服之时,从它的阶级等级结构来看,仍未完成从血缘到地缘的过渡。

在罗马,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第5表第4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未立遗嘱,也没有当然继承人,则最亲近的父方的男性亲人将可获得死者的财产。第5条规定:如果没有父方的男性亲人,其族人(gens)将可获得其财产。这些规定反映了血缘关系在财产继承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李维《建城以来史》记载:公元前477年罗马进攻维爱时,非比阿氏族共男丁306人,除一婴孩留在家外,全部出征,结果全部阵亡了。可见这一时期,罗马的氏族仍然存在,并在军事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罗马帝国在公元212年,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普遍授予公民权之后,才进一步消除血缘关系在政治生活中的影响,但直到5世纪,罗马才最终完成从血缘到地缘的过渡。

血缘关系在上古文明社会的残存,使得社会关系复杂化,同时又加剧了社会的封闭性与排他性。以血缘关系划分亲疏的界限,对外族奴隶制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