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制的盛行

(二)等级制的盛行

在上古国家中,普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等级制度。等级和阶级的关系错综复杂。阶级是与特定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在经济上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或人群共同体,是以剥削劳动者为特征的,属于经济范畴;而等级则是指在社会分工和劳动组织中人们所处的地位序列,是以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特征的,属于社会和政治范畴。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阶级和等级制度在本质上都反映了阶级社会的不平等关系。

在上古国家中等级和阶级结构犬牙交错,混在一起,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结构体系。往往是在一个阶级中,包含着几个不同的等级,一个等级中掺和着几个不同的阶级;也可能是同一阶级的分子属于不同的等级,同一等级的成员归属于不同的阶级。尽管等级和阶级的构成不尽一致,但在上古国家中,几乎到处都可以发现高等级结合构成剥削阶级,而低等级则沦为被剥削阶级。前者居统治地位享受种种特权,而后者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只有有限的权利或处于完全无权的状态。所以,上古国家的等级具有阶级属性,是阶级的特殊表现形式,等级问题归根到底是阶级问题,等级制度巩固了阶级统治。自由民与奴隶、平民与贵族、高级等级与低级等级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他们之间长期的斗争是上古时期阶级斗争的反映。

由于各个地区或国家历史条件和社会结构的不同,其等级制度的根源和结构特征也有所区别,造成了上古社会等级制度的多样性。印度的种姓制度是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它源于世袭社会的社会分工和财产的不同占有,逐渐形成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等级。它具有制度森严、结构稳固、具有封闭性、高等级享受特权和等级身份世袭继承的特点。在西亚地区,社会分工和财产分化造就了古巴比伦的阿维鲁、穆什钦努、奴隶这三个等级。在赫梯帝国,国王和他的家族成员构成了第一等级;王室其他贵族成员,将军、大祭司、书吏和地方最高统治者构成了第二等级;低级的官吏构成了第三等级;一般自由民构成了第四等级;奴隶则属于第五等级。到公元5世纪,古代伊朗的种姓制形成并确立了四个种姓:祭司、武士、文士、农夫。在上古中国,存在有宗法等级制。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始终存在着贵族和平民两大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