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生产方式与封建国家的主要特点
世界各国封建制度的类型和特点差别很大,但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特征基本上是类同的。生产的个体性质和小规模性是各国封建社会生产的共同特点。
关于封建社会经济的特点,恩格斯曾概括地论述道:“中世纪社会:个体的小生产。生产资料是供个人使用的,因而是原始的、笨拙的、小的、效能很低的。生产都是为了直接消费,无论是生产者本身的消费,还是他的封建领主的消费。只有在生产的东西除了满足这些消费以外还有剩余的时候,这种剩余才拿出去卖和进行交换。所以,商品生产刚刚处于形成过程中,但是这时它本身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上述内容明确指出,封建社会中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因而商品货币经济不可能得到较大的发展。
封建制社会相比于以前的奴隶制社会是一大进步。封建生产方式是一个新的社会经济形态。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即土地)的封建主本人和国家与不完全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即土地)的依附农民和农奴。封建主所拥有的土地,大部分是通过份地的形式租给个体农民长期耕种。土地的封建主所有制与独立的个体小农经济相结合,以及农民由于耕种封建主的土地而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和由于这种依附而产生的封建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便是封建制社会经济的典型特点。
列宁曾将封建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加以对比,指出封建生产方式有四个基本特征,即: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直接生产者在被给予一般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的同时,必须被束缚在土地上;超经济的强制;技术的极端低下和停滞。[2]封建社会中封建主阶级及官府对广大农民的压榨是多方面的。农民生产的绝大部分产品,被封建主以封建地租以及名目繁多的捐税和教会的“什一税”等多种形式所侵吞。封建剥削主要是通过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的形式实现的。封建制形成的初期,劳役地租占优势,稍后实行的是实物地租,最后则以货币地租为主导形式。马克思曾分析道:“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地租在它的不发达的形式即实物地租的形式上,还直接是剩余产品。”[3]
封建经济和封建社会的阶级结构及阶级斗争决定了封建国家政权的性质,封建国家的政权形式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国别里都有着明显的差异。东方的一些封建国家,基于封建土地国有制占优势,由国家集中管理的水利灌溉设施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从奴隶制社会承袭下来的庞大的国家组织系统和官僚机构。因而,往往在封建社会形成之初,这些国家便是中央集权的统治形式。还有一些东方封建国家,因受到种种情况的影响,而未能统一集权。如日本在大化改新前后全面学习中国唐代的政治和经济模式,但1192年镰仓幕府掌握军政实权后,形成了天皇同军人幕府二元化的平行王朝的统治局面。又如中世纪的印度、印尼等国因长期处于封建分裂的政治状态,也并未能统一集权。
在封建社会初期的欧洲,古代日耳曼人的各个“蛮族”国家处于各自独立的分裂割据状态。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经济的分散性,欧洲的诸公国、伯国、侯国各自为政,实际上互不隶属。查理帝国时的“暂时性军政联合”到凡尔登条约(843)签订时,终于分裂为三部分,即东、西法兰克以及法兰克中部地区和包括意大利在内的狭长地带。这便成为后来德、法、意三国的雏形。
欧洲各国由于社会生产力和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政治状况的不同,产生了几种不同类型的封建国家。一类是西欧的一部分国家,如英、法、西班牙等,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的形成和市民力量的增强,出现了全国性的等级代表机关——议会的封建君主制,即“等级君主制”,到15世纪末,这些国家逐渐发展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自15世纪末至17世纪,这类国家封建君主和贵族占统治地位,确立了绝对君主专制政体,推行重商主义和殖民贸易。另一类是俄罗斯,它是在反抗蒙古人统治和奴役的民族独立斗争中,实现了莫斯科公国的统一,进而在1547年确立了沙皇的统治。上述两类国家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同集权国家是同步促进和形成的。再一类是德国和意大利等,这些国家由于国内长期分裂,政治上未能统一,自身经济发展不平衡,工商业中心多在边境并以对外贸易为主,缺乏全国性统一的国内市场。此外,则是东欧和东南欧的许多小国家,它们处于神圣罗马帝国或东罗马或奥斯曼帝国统治下,长期受侵略、被奴役,国家的独立和富强受挫。中世纪时,阿拉伯的哈里发帝国和奥斯曼帝国版图一度横跨亚非欧,这类国家具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宗教合一性的政权形式。
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是中世纪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封建社会初期的阶级斗争多局限在部分地区,规模较小,主要内容是自由农民反抗农奴化,其积极意义在于大体限定和制约了封建租税的平衡性标准。在东欧,拜占庭的保罗派运动、斯拉夫人的托马起义以及阿拉伯帝国版图内的历次起义,均是大规模的、影响甚广的农民起义。
欧洲10—11世纪城市兴起后,阶级结构和社会矛盾日趋复杂,阶级斗争亦增加了新内容——城市内部的阶级斗争。城市内部的阶级斗争大体经历了争取自治权、城市行会反对城市贵族的压榨,以及城市平民与农民联合起义等阶段。
1358年法国的“扎克雷”起义和1381年英国的瓦特·泰勒起义为逐步推翻农奴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东欧的胡斯战争和斯坎德培起义是反外族侵略和反封建奴役相结合的伟大农民战争。李舜臣与邓子龙等人联合抗击日本侵略者的英勇事迹永载史册。1524—1526年,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是欧洲资产阶级与封建制度的第一次大决战。德国农民战争后,农民的处境更加的恶化,某些地区出现了“农奴制的再版”,这不是农民战争造成的,而是农民战争失败的后果。
中世纪东方各国农民运动的主要特点是规模大、时间长、影响广。中国从陈胜、吴广起义到太平天国起义,历次农民战争的声势之大、次数之多为世界历史所罕见。阿拉伯帝国的穆康纳起义、巴贝克起义、黑奴大起义及日本的山城国农民起义均彪炳史册。美洲印第安人的铁诺奇蒂特兰城保卫战、“伟大印加”的战斗旗帜等生动史实,体现了被侵略、被压迫民族不屈不挠地反抗殖民主义的斗争精神。
关于封建社会和封建制度的研究,中国史学界的成果较多也较深入,这是由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所决定的。世界史学界较为关注的是东西方经济形态的比较。[4]因为虽然西方发展资本主义,东方没有发展资本主义,但是东西方最终会形成统一的共同体,所以学者们热衷于探索东西方经济形态的异同点。关于欧洲封建经济形态的多样性,我国学者关注的课题是日耳曼人的农村公社制问题、东欧的农奴制问题、西欧的封建城市与骑士制度问题以及东西欧的农民战争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