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文明史研究中的两个学术问题论争

(一)上古文明史研究中的两个学术问题论争

我国学者在上古文明史的研究中关于“奴隶制社会是否是人类社会的必经阶段”和“城邦是否是上古国家发展过程中普遍经历的阶段”这两个问题的论争颇有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1.关于奴隶制社会是否是人类社会必经阶段的论争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世时,曾对人类社会的社会经济形态进行过研究,20世纪30年代,有学者把马恩列斯的有关论述归结为五种社会经济形态,[3]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但在这一理论链条中,奴隶社会经济形态的普遍性一直受到怀疑,有的学者认为它不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在中国,早在20世纪20—30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就涉及了这个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围绕中国古代史分期的问题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主张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一段话:“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4]有的学者把“亚细亚的”理解为原始社会,把“古代的”理解为奴隶制社会,接着的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也指出:“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5]1919年,列宁在《论国家》中也肯定了奴隶制是整个文明世界所必须经历的社会发展阶段。[6]

20世纪50年代,雷海宗先生对奴隶社会必经论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从原始社会末期到资本主义社会,一直存在有奴隶制,其只有在特殊的条件下才可以得到特殊的发展。世界历史上并没有一个奴隶社会阶段,雅典和罗马奴隶制短期的特殊发展,只能视为封建社会的变种发展。[7]

1978年以来对奴隶社会必经说提出质疑的较具代表性的学者是胡钟达先生,他在《试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兼评五种生产方式说》一文中考察了奴隶制的联系和区别,指出两者并非前后相继的社会经济形态,而是因条件不同可以并存的社会经济形态,是在广义上可归于封建社会范畴的同一社会经济形态的不同类型或模式。[8]胡先生在《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9]一文中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不曾断定古代社会是奴隶制社会,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可以同时出现奴隶制和农奴制。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所代表的是同一社会发展阶段三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这三种社会经济形态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在社会劳动分工的程度上,在劳动者的人身隶属关系、被剥削的方式上,都只有量的差别,而无本质上的不同。胡先生还对有的学者坚持奴隶社会存在的理由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他特别探讨了黑劳士(希洛特)的问题,认为黑劳士是农奴,而并非像必经说学者断定的那样,是奴隶。他引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多处论述,特别引述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把黑劳士称为农奴的论述,[10]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表明了农奴制即使是在古代其覆盖面也是相当大的。

进入新世纪以来,郭小凌在《古代世界的奴隶制与近现代人的诠释》一文中对这个论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评析,[11]他强调指出:奴隶制社会普遍说是一个地道的西方观念,是西方人的历史经验作用于西方一些思想家头脑之后所产生的一种由局部经验归纳并演绎出的科学假说。此文最后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奴隶制社会普遍性的观点赋予绝对意义,是近现代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错误诠释。

在争论中,也有一些学者坚持必经说,其中廖学盛致力甚勤。他认为农奴是封建制国家内依附于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即土地)上的封建主的个体劳动者,不应该把从事农业生产并且同主人分居的奴隶称为农奴。农奴对封建主的依附根源于封建主占有从事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即土地),而且封建制国家极力维护封建主的特权。封建制国家不承认农奴是其臣民,而将其视为奴隶主私人的财产。这种法权方面的重大差别,是历史长期演变的结果,离开了对产生这种差别的历史环境的理解,就容易被一些表面现象所迷惑。[12]廖学盛认为从没有剥削压迫的原始社会瓦解的进程来看,最早的剥削关系只能建立在血缘部落的内外区分上,单是这一因素就决定了最早的被剥削者只能是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而决不能是国家中对大土地占有者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他强调,在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过程中,除了生产力因素具有决定性意义外,与之相适应的基于血缘区分的氏族部落内外有别的这种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维护这种结构的意识形态也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抛开这些不谈,单纯考虑生产工具和生产力状况,那就不能说清楚在原始社会瓦解之后继之而来的必然是奴隶占有制社会这一问题。[13]

周怡天也是坚持必经说的学者,他认为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奴和农奴制的论述需要做具体分析。从主要被剥削的直接生产者的阶级属性看,斯巴达的黑劳士是国有的分居奴隶,是斯巴达国家的财产,可以被斯巴达国家任意处置。而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则是被束缚在农奴主土地上的依附农民,但他们不是农奴主的直接私有物,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可以自己支配自己。[14]

2.关于城邦是否是上古国家发展过程中普遍经历的阶段的论争

20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发现在古代两河流域以及其他地区,在国家形成后的一段时期内都存在过以城市为中心结合周围地区而形成的小国。这些小国的规模与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颇为相似,因而也将它们称为城邦或城市国家(City-State)。

受国际学术界的影响,我国学者也颇为关注城邦问题。林志纯先生在《世界上古史纲》中提出了古代城邦普遍说,他认为“最早的国家,就现在所知道的,都是城市公社,城市国家或城邦”,“奴隶制城邦是古代一切奴隶制国家的必经阶段”,[15]但奴隶制是要发展的,小农的破产、城邦经济基础的崩溃和城邦本身的灭亡,都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命运,取而代之的是专制主义制度的国家——奴隶制帝国。由奴隶制城邦转化为奴隶制帝国,是阶级斗争日益激化的结果。林先生着重研究了中国古代的城邦,他指出“六经皆邦史也”,从先秦时代的中国可以看到古希腊罗马式的城邦、民主和议会的影子。林先生指出:古代中国存在贵族制度,存在民本思想和原始民主制残余,存在不同社会群体与等级制度,并非一开始就是君主专制。[16]林先生主编的《古代城邦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89年)将苏美尔、阿卡德、中国、印度、埃及和希腊、罗马的实物和文字史料互相补充、对照,力求证实城邦作为最早国家形态存在的普遍性。此后,林先生又陆续写有多篇关于城邦史的论文。[17]学者廖学盛也赞同城邦普遍说,他认为城邦是从自行瓦解的原始共产公社演化而来的一种公民集体的经济、政治社会、意识形态的统一体系。原始社会的普遍性决定了城邦的普遍性,只有自身发展趋于瓦解的原始社会才会转化为城邦,这在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都能够产生。[18]

有的学者并不同意城邦普遍说,如陈隆波认为古代东方早期国家与希腊、罗马城邦的区别在于各自建立在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基础上,从而使各自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政体形式、社会阶级结构和早期历史的发展上,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城邦是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到城市形成阶段,农村公社瓦解、私有制和奴隶制发展以及阶级斗争的结果,而不是原始公社解体后具有普遍性的、自发形成的原始国家形态。西亚、北非早期国家不仅开始没有达到城邦阶段,并且以后也没有发展为希腊式的城邦,而是向着广阔领域的王国和帝国发展。[19]

城邦问题的另一个论争焦点是:在中国古代是否经历过城邦阶段。赵伯雄不同意上古中国存在过城邦的观点,他认为希腊每个城邦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其上无一个特殊的、至高至尊的权威。而西周各邦并不是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天子与邦君之间的君臣关系十分明确。西周国民不同于雅典公,他们的政治权利非常有限,受着君主政体的制约,参加政治一定要在专制君主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国人的参与国事,只能看做是原始民主制的遗存。国家的主权,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掌握在国人手中。[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