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为标志的国家权力取代以王室家族为代表的贵族特权

(二)以法律为标志的国家权力取代以王室家族为代表的贵族特权

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要求建立与它相适应的上层建筑,那就是以法律为标志的国家权力,即法治国家。商品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要确保合理的竞争环境和契约(合同)的法律效力,人的自由权利也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就需要把宣传中的天赋人权学说转变成受法律保护的实际的公民权利,这就要废除封建主义的王权、神权和特权。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树立起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应来自于民意而不是君主的意旨,故而近代法治国家必须实行代议制度,即议会民主制。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要由民选产生,其立法是最高决策。行政机构,无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共和制下的行政机构,都只能依法而治。法既然是全体官民都必须遵守的最高成规,就必须施行司法独立的原则,以便执法时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干预。这就是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执掌,相互有制约作用,这就是近代法治国家的模式。尽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至今也未能在任何国家不折不扣地完全实现,但是这个针对封建特权的口号体现了善良的愿望,是理想主义的口号。实践证明,在近代国家“法治”取代“人治”的进程中,制度和主导思想方面存在的弊端是真实的但并非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