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关于劳动法与劳动政策的关系,本书的初步结论是:法律的尽头是政策。这既是一个实然的命题,也是一个应然的判断。它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穷尽法律是进入政策的前提。所谓穷尽法律,是指最大限度地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在尚未穷尽法律的情况下就修法甚至弃法、向政策“逃逸”,这是本书各章虽未明言、但共同守护的底线。规制研究并不能替代以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传统行政法,而是要在传统行政法力所不及的合理性审查中发力,比例原则的着力点也在于此。经济政策只有在法律无法容纳时,才会推动变法,而美国的自由派和保守派更是处处将自己的政策诉求包装成“中立”的法律规定。平台用工的规制首先确立了从属性判断的法律框架,直到该框架无法包容政策考量时再做突破,而反歧视法也要在确定无法应对当代算法问题时才考虑修改。为了完成法律解释作业,法教义学当然是重要尽管并非唯一的知识资源。
另一方面,进入政策是穷尽法律的结果。所谓进入政策,是指运用政策来解决现实问题,并且根据政策需要来修改法律。这里的修改法律,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立、改、废”,又包括判例制度下的推翻先例。不能在法律已经穷尽的情况下仍然拒绝“缘法入政”,也不宜给“以政代法”强行披上法律外衣,这同样是本书各章所共同得出的结论。政策不是无法无天,政策分析要遵循政治伦理,还可以运用比例原则等工具加以约束。法律的尽头不是专制,而是法律经过政策洗礼之后的重新出发。
如果法律的尽头是政策,就可以修改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而且是经验。”[15]霍姆斯曾经在《法律的道路》中提出三种研究方法的综合——逻辑的、历史的和现实的:
首先,是借助法理学根据现存的原理体系导出其最高程度的概括;其次,是从历史中发现它如何演变至今;而最后,是尽你所能去考虑,这些规则所试图达到的目的,追求这些目的的理由,为了获得它们放弃了什么,以及是否值得为它们付出这样的代价。[16]
概言之,要在理解逻辑的基础上,运用历史打破“逻辑从不改变”的迷思[17],再利用社会科学确定改变的方向。本书支持并努力将这种复合进路引入劳动法学,这也是写作本书的根本目的所在。
【注释】
[1]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参见李伯勇、张左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中国劳动出版社1994年版。
[3]参见常凯:《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4]参见楼继伟:《中高速增长的可能性及实现途径》(2015年4月24日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演讲),http://www.sem.tsinghua.edu.cn/news/xyywcn/TZ_69292.html,2021年7月21日访问;王全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劳动合同法〉修改问题的思考——兼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三批”〈劳动合同法〉的回应》,载《工会理论研究》2016年第4期。
[5]沈建峰:《劳动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兼论劳动法学研究的范式转换》,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21年第4期;沈建峰:《劳动法作为特别私法:〈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的劳动法定位》,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6期。(https://www.daowen.com)
[6]邵六益:《劳动法学“去公法化”的知识反思》,未刊稿。
[7]类似视角的文章如冯象:《国歌赋予自由》,载《北大法律评论》2014年第15卷第1期。
[8]阎天:《如山如河:中国劳动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9]参见阎天:《美国劳动法学的诞生》,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10]苏力:《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11]例如,钱叶芳:《“社会法法域说”证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一个例证》,载《法学》2017年第4期;李娜:《守法作为一种个体性的选择——基于对建筑工人安全守法行为的实证研究》,载《思想战线》2015年第6期。我曾尝试用规制研究的进路去分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相关成果尚不成熟,不收入本书。
[12]我还曾将比例原则应用到就业歧视问题上,讨论差别对待措施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阎天:《就业歧视界定新论》,载《行政法论丛》2008年第11卷。此系少作,不收入本书。
[13]参见甘阳:《古今中西之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14]我从古今中西之争角度对比较法研究的探讨,参见阎天:《比较法研究的三重境界——以平等就业法为样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
[15]这一修改来自宪法学者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We the People,Volume 3:The Civil Rights Revolution,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4.
[16][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载[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霍姆斯读本:论文与公共演讲选集》,刘思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
[17]霍姆斯注重历史,但是并不同意让历史束缚当下,而是希望历史“解放”当下,即师古而不泥古。[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科学中的法律与法律中的科学》,载[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霍姆斯读本:论文与公共演讲选集》,刘思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