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研究的可适用性:以集体劳动关系法学为例

第一章 规制研究的可适用性:以集体劳动关系 法学为例

过去数十年间,规制研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思潮,与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诸多部门法学发生交汇,展开对话乃至互构。这种交汇已然极大地改变了部门法学的面貌,为部门法学增添了新的研究议程、工具和进路;这种交汇也推动规制研究走向成熟,使其不但成长为行政法学的重要分支,而且在各部门法学之间发挥了黏合剂的作用,增强了法学作为学科的整体性。那么,这种交汇何以发生,有何表现?如何评价交汇,从中又能得到怎样的启示?交汇为规制研究和部门法学揭示了怎样的前景?这是本章致力于回答的主要问题。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章选择规制研究与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学的交汇作为讨论的样本。规制研究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导源于美国政学两界对于规制弊端的反思。学者将社会科学方法特别是经济学方法引入法学,凝聚成一个与部门法学者既有交叉、又相对独立的群体。所谓集体劳动关系法,是指国家规制劳动者结成工会等组织,与用人单位展开谈判、罢工等形式的斗争和合作,订立和履行集体谈判协议,建立和维护职场秩序,实现劳资自治的法律。在历史上,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学并没有像某些其他部门法学那样直接倒向规制研究,而是经历了从疏离到接触的态度转变;接触过程也并非全无保留,而是原则与妥协并存。这种复杂性有助于呈现出规制研究与部门法学的关系的多重面向。透过规制研究与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学的交汇,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两个学科的概念认知、价值基础和演进规律,进而可能推及其他国家和其他部门法学。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分别回溯规制研究与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学之间关系的疏离期和接触期,每部分均分述双方的态度,探讨其表现和成因。第三部分对双方关系的全过程进行评估,从中寻找对于法学研究的启示,并以对这种关系的展望作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