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劳动法内涵

第四章 中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劳动法内涵

我国劳动法制正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央提出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促进适应市场需要的新行业、新业态发展。对于劳动法制而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味着什么?经济改革与劳动法制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发,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劳动力流出落后产能,到先进产能实现再就业?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提高劳动者素质,重构劳资关系,适应先进产能的发展需要?本章将尝试对这些问题作出初步解答。(https://www.daowen.com)

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法制的演进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法制的目标与经济改革是一致的,经济改革引领了劳动法制的变革。我国先后实施了供给侧综合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相应产生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两大法制发展成果,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期的劳动法制还在探索之中。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供给侧改革表明,政府应当支持传统经济部门裁减落后产能和富余员工,支持新兴经济部门的劳资双方根据市场要求重建平衡,同时要加强对于失业劳动者的帮扶工作,防止贫富差距过大。将历史和比较的视角结合起来,我国劳动法制应当跟上经济改革步伐,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利益为重心,及时作出调整:一方面完善就业服务,为先进产能的就业创业提供条件;更重要的则是实现政府的自我革命,撤除劳动者从落后产能流出的制度障碍,缓解短期内的失业阵痛,促进长期的就业机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