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守

一、坚守

所谓坚守,就是将劳动关系的既有法律概念作为司法推理的基石。法院之所以要坚守法律概念:一是为了恪守司法权限,防止侵夺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造法权;二是为了保持法治稳定,防止破坏社会主体基于法律而形成的生活预期;三是为了构建教义体系,防止出现游离于体系之外的“异类”裁判。即使是在法官造法权限较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如果遇到法律概念与现实生活难以对接的困境,仍然要穷尽一切手段维护概念本身,不能轻言修改乃至废弃概念。2005年出台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时,平台经济尚未诞生,《通知》不可能预见到相关用工问题。以《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裁判李相国案,必然存在适用困难。但是,海淀法院并未退缩,更没有绕道而行,而是迎难而上,紧紧围绕《通知》规定判案,这反映出法院对于自身角色的正确认知,以及对于维护法律概念的坚定信念。(https://www.daowen.com)

坚守概念,知易行难。以劳动关系的概念为大前提,以案情为小前提,演绎裁判结论,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准确解释法律,二是准确认识案情。李相国案的案情较为清晰,挑战几乎都集中在法律解释问题上。为此,海淀法院采取了三个有效的解释策略:其一,分类讨论。海淀法院打破了“所有闪送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性质均一致”这一未曾明言、但颇为普遍的认知,创造性地提出:只有李相国这样对于公司有相当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的闪送员,才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其二,引入学说。学说虽然不具有权威性,却是释法的重要资源;特别是诸如从属性理论这样的主流学说,经过长期的讨论、沉淀和应用,已经获得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普遍接受,取得了接近于准法源的地位,即使不足以独立支撑判决,仍然能够起到加固作用。运用从属性理论,法院为本案劳动关系的证立作出了重要补强。[2]其三,扩张概念。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工具,是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其实质在于:劳动工具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下的生产资料应当属于用人单位。从这一实质出发,海淀法院将劳动工具的概念扩展到生产资料,指出信息而非交通工具才是本案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占有者公司一方处于支配地位。海淀法院准确捕捉到了平台经济的基本特征,着实令人钦佩。上述三种解释策略在司法实践中数见不鲜,但其具体内容则颇有新意。这反映出司法者“戴着镣铐跳舞”的纯熟技艺,也堪称法院坚守法律概念的精彩篇章。有理由相信,其他法院在今后的判决中将广泛借鉴这些解释策略,将海淀法院的坚守与创新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