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改革与劳动法制的内在关系
《劳动法》开篇即指出,立法目的在于“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劳动者的利益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即就业和待遇。就业利益体现在获得就业机会,这要通过保障就业自由、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来实现;待遇则体现在薪酬、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第3条第1款)。就业是劳动者的首要利益,实现就业是提高待遇的前提。比起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来说,更根本的保障始终来自就业:那不仅意味着经济来源的供给,而且《宪法》承诺给劳动者的各项保护,乃至光荣和热爱[1],都将得到切实保障。就业虽然不是实现劳动者其他利益的充分条件,却是必要条件。所以,《宪法》把“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规定为国家在劳动领域的首要义务(第42条第2款),《劳动法》把“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列为各项权利之首(第3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必须保就业;为了保就业,必须稳增长。近年来,我国经济成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可带动约80万人就业;2013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30万至150万人;2015年进一步提高到180万人。[2]即便如此,由于待就业人口规模庞大,经济低速发展仍然不可接受。[3](https://www.daowen.com)
经济增长的动力既来自需求侧,也来自供给侧。需求侧包括出口需求(外需)和消费及投资需求(内需)。根据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国民收入均衡分析,投资、消费和出口是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4]而从供给侧来看,“经济增长主要来自于要素投入的增加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前者主要包括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的增加,后者是指扣除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投入贡献后,由技术进步、管理水平、劳动力素质、要素使用效率等其他因素的改进与革新带来的产出增加”。[5]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经济改革的重心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之间往复切换;我国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制也不断相应调整,形成了三个主要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