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说与其他学说的比较

(四)三分说与其他学说的比较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于我国劳动规章方面的法律制度,三分说基本可作出较为完满的解释。与三分说相比,现有的三种主要学说均有弱点:

——个别契约说无法解释: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为何无须公示即可生效,而不是必须让劳动者知晓方可生效?公有制企业内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为何要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共同订立,而不是由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三分说以个别契约说为基础,又为这两个解释的难题设置了例外,形成一分为三的定性方案,解释力比个别契约说更强;

——与三分说相比,集体契约说虽然在公有制企业“共决”规则的适用上解释力占优,但是无法解释《劳动合同法》根据是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而对劳动规章所做的划分。至于集体程序方面,集体契约说更与《劳动合同法》上数条规定相抵牾;(https://www.daowen.com)

——法则说同样无力解释劳动规章被划分为两类的现象。并且,公法制度一般不承认公民对于法令违反上级法或政府违法命令的拒绝权,仅以事后救济保护公民对于法令及执法合法性的正当期待。由是,法则说不能解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劳动规章违法时的解约权。至于公有制企业的“共决”规则,同样非法则说所能涵盖。

总之,通过对现行法律的系统梳理,可以得出劳动规章性质实然层面之争的初步结论:三分说的解释力明显优于个别契约说、集体契约说和法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