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待遇优于劳动合同时的适用
2026年02月07日
(一)劳动规章待遇优于劳动合同时的适用
假如发生与《司法解释二》第16条所言相反的情形——劳动规章中为劳动者设定的待遇优于劳动合同规定,则如何适用?就劳动规章与集体合同的关系而言,由于法律仅要求劳动规章的待遇不得低于合同,则此种情形当然合法,无解释障碍。[77]而就劳动规章与个别劳动合同的关系而言,究竟是应该遵循格式条款法理、适用个别劳动合同的较低待遇[78],还是为保护劳动者计,突破格式条款法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劳动规章的较高待遇?[79](https://www.daowen.com)
本章认为,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的适用并不存在统一的规则;法律应当引入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查,具体分析劳动合同待遇较低的原因。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待遇是以其他利益为对价的(例如,以更严苛的工时制度为条件,提供更好的培训机会),则只要对价并无明显不公,劳动合同就是合理的,应当适用格式条款法理。而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待遇并无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则劳动合同并不合理。此时法律可将劳动规章中的较优待遇拟制为劳资双方的真实合意,从而“就高不就低”。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将变通格式条款法理的限度降到了最低,反映了比例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