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义务说

(三)诚实信用义务说

诚实信用义务说认为,《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8],而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9]与忠实义务说类似,根据诚信义务说,无须用人单位作出“要求”,即可成立劳动者的保密义务。诚信义务说主要为实务界所采纳,见于判例之中。

与正当竞争义务说相比,诚信义务说不存在法律含义不清的缺陷;与忠实义务说相比,诚信义务说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桎梏,并且不局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是及于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之后。这是将《合同法》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结果。诚实信用乃《合同法》上的一般原则,在合同存续期间表现为附随义务,在合同终止之后则表现为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与后合同义务都包含保密的内容。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劳动合同法》系《合同法》的特别法。依《立法法》,对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只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合同法》没有“不一致”,也即适用《合同法》不会抵触《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就应当适用《合同法》。据此,要将《合同法》上的保密义务适用于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合同法》不排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二是《劳动合同法》不排除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存在。(https://www.daowen.com)

上述两个条件都是满足的。对于第一个条件,《劳动法》并没有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其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就字面而言,可以理解为诚实信用原则仅约束合同的订立阶段。但是,第3条位于该法“总则”章,顾名思义,统摄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履行和变更(第三章)、解除和终止(第四章)。运用体系解释法,认定劳动合同在存续期间和消灭之后均受诚实信用原则统帅,当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这样,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共同原则,其效力及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消灭之后。对于第二个条件,《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负有后合同义务,也没有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附随义务作出排除规定。这样,将《合同法》上保密义务适用于劳动合同的两个条件均满足。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之后,劳动者依诚实信用原则,都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综上所述,关于劳动者保密义务的法律基础,三种常见学说各有法理依据,均资借鉴,但并非没有优劣之分。正当竞争义务说的法律含义尚未拓清,忠实义务说的法律依据尚未补足,故均不如诚实信用义务说可取。劳动者法定保密义务的法律基础,以奠定于诚实信用义务说为最佳。具体而论,保密义务属于诚信义务,诚信义务则源自《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