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忠实义务说
2026年02月07日
(二)忠实义务说
忠实义务说认为,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内在地规定了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忠实义务的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起草者即持此说。[4]根据忠实义务说,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并不以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为前提。这一学说近年渐成劳动法学界的常见主张。[5](https://www.daowen.com)
就主张法定保密义务源自忠实义务的进路而言,首先面临法律依据不足问题。“忠实义务”并非我国劳动法上的概念,而是取自英美法。美国法上雇员对于雇主的忠实义务基本是从判例当中抽象而来。[6]我国《立法法》上并无判例造法的空间,故忠实义务有赖立法创设。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无条文表达概括的忠实义务。[7]即使《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者确有让劳动者承担忠实义务的意思,为了保持法律最起码的可知性、确定性,除非这一意思通过法律条文获得表达,否则不应认为《劳动合同法》已经创设忠实义务。即使抛开法律依据问题不论,因为忠实义务以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人身附属关系为基础,一旦劳动者离职,忠实义务即不复存在,故忠实义务说无法解释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后劳动者为何仍要负法定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