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性理论的功能

(二)从属性理论的功能

从属性理论之所以能够获得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接受,是因为它发挥了释法和控权这两项重要的功能。从属性理论的基本功能是解释法律,将劳动关系的成员地位要件加以具体化,为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定劳动关系提供较为明确而可操作的标准。例如,有学者将从属性区分为人格、经济和组织三个方面,每个方面又析分为若干要件,每个要件均可与用工的事实要素逐一耦合。[15]又如,日本法上将从属性拆解为一系列要素,包括对工作指示是否有权拒绝、工作中有无指挥监督、工作地点和时间有无约束等。[16]这些要素显然比所谓“组织成员”或“劳动管理”的概念更加易懂。(https://www.daowen.com)

从属性理论的引申功能是控制权力,为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劳动关系认定权划定清晰的界限,防止权力的滥用。它努力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形式化、固定化,减少行政和司法裁量的空间,从而增加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正如法律经济学家圭多·卡拉布雷西所言,法律形式主义能够保守法律所固有的价值;当法西斯统治他的母国意大利时,法官们正是用形式主义的盾牌抵挡了法西斯对于民主的侵夺。[17]这一论断在从属性理论上同样应验。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劳动法上广泛存在的地区差异甚至“联邦制”的现状[18],通过从属性理论来统一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显然是一个颇有吸引力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