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由至上的修正

(二) 个人自由至上的修正

1929年爆发并席卷全球的经济大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大萧条,改变了美国人对于国本的看法,翻开了劳动法的新篇章。大危机和大萧条将美国人从经济繁荣的盲目自信中点醒。朝野上下最关心的问题是:美国靠什么再次强大?如何尽快走出危机和萧条?与一片哀鸣的资本主义世界相比,社会主义的苏联由于遭到排斥,没有受到萧条的波及,反而凯歌高奏,在短时间内初步实现了工业化,回到了头等强国之列。那么,美国为什么不走苏联的道路来摆脱危机呢?在当时的美国,理解、同情甚至鼓吹苏联道路的人不在少数。国本问题变换了形式,重新摆在了治国精英面前。以1932年的《诺里斯—拉瓜迪亚法》为起点,到1959年的《兰德鲁姆—格里芬法》为止,美国对国本问题加以反思,先后以集体自由和过程民主补充个体自由,形成了主辅结合的国本理念。

首先是集体自由。劳动者个人与资方表面上可以自由竞争,实际上由于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劳动者的自由是极其脆弱乃至虚伪的。真正的自由只存在于势均力敌的双方之间,而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指出的,既然资本已经联合起来结成了企业,为什么不允许劳动者联合起来结成工会呢?唯有将自由从个体层面提升到集体层面,才能够实现自由竞争,而国家在确保了竞争是自由的以后,就不应当再介入竞争本身。这种观点源自所谓进步主义运动。进步主义与社会达尔文主义都是达尔文思想在社会领域的反映,它们都认为社会是进步的、发展的,也都承认竞争对于进步的重要性;不同的是,进步主义认为国家可以并且应当对竞争加以干预,从而将进化引向可欲的方向。它既区别于苏俄或苏联的、由国家深度干预甚至取消劳资竞争的模式,又不同于自由放任的做法。后世将这种有限干预的思路称为“集体自由放任”。为了实现集体自由,1932年的《诺里斯—拉瓜迪亚法》取消了对于工人运动的诸多法律限制,允许工人自由结社,也允许工会与资方展开罢工等形式的斗争。(https://www.daowen.com)

之后是过程民主。民主是自由之外的另一项核心价值,但它与劳资关系长期无缘。从传统上讲,民主总是被局限在政治领域;甚至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政治领域的民主恰恰是为了确保经济领域的不民主。在包括劳资关系在内的经济生活之中,做主的应当是资本家,而不应当是员工;应当实行“资主”,而非民主。20世纪初,这种观点遭到了进步主义思想家的批评。后来曾经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就指出,如果一个人在工作中遭受奴役,就很难指望他在政治生活中能够成为国家的主人。民主是一种能力,能力需要训练,而训练的最佳场所就是职场。布兰代斯和制度经济学大师约翰·康芒斯(John Commons)等人都曾设想过在职场实行民主的方案,他们使得职场民主在美国不再是天方夜谭。

职场民主的实现还有一个重要障碍,那就是怎样使民主的含义突破票决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为代表的民主理论家几乎将投票选举与民主说成同义语。而布尔什维克夺权并非没有使用选举手段,纳粹也是在民众投票支持下上台的,可见有无票决并非美式民主与苏俄或苏联及纳粹德国的根本差异。那么,美国民主到底有何特殊性?政治学家们的回答是:除了票决民主之外,美国还拥有一种叫作过程民主的特殊民主形式。过程民主的假设是:劳资双方只要遵循一定的谈判规则,就一定可以谈出双赢的结果;将谈判结果付诸实施,就可以实现劳资和平。这一假设显然非常乐观,这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经济的繁荣和劳资矛盾的缓和有关。既然谈判前景看好,国家需要做的就是确保双方可以谈起来,任何一方都不能有退出谈判或导致谈判破裂的举措。只要把程序设定好、维护好,好的实体结果就会自然产生出来,这就是过程民主聚焦于过程而非实体和结果的原因所在。

因为过程民主让劳方分享了一部分管理权,打破了资方在职场中的专制,所以它是一种民主制度;因为过程民主确保了劳资二元格局不至崩塌,任何一方都不会将对方吞掉,所以它是一种多元主义的制度;又因为过程民主发生在职场之内,所以它是一种工业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ship)的制度。职是之故,后世将过程民主称作工业多元主义(industrial pluralism)。美国的治国精英相信,工业多元主义是美国区别于苏俄或苏联及纳粹德国的根本点之一。根据工业多元主义的观点,工人运动一方面应当获得保障,特别是工会建立组织、举行斗争的权利应当获得承认;另一方面也应当受到限制,以防运动超出“以谈判求双赢”的架构,威胁到民主本身。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美国先后制定了著名的集体劳动“三法”,即1935年的《华格纳法》、1947年的《塔夫脱—哈特利法》和1959年的《兰德鲁姆—格里芬法》。它们构成了当代美国劳动法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