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生
然而,法院的释法权力与技艺都不是无限的。常见的困难是:如果同时存在多种在语义上均可取的解释方案,究竟应该选哪个,又根据什么标准来选?李相国案中的海淀法院就面临这个问题。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通知》和从属性的理论均采取定性标准,即将劳动关系的认定切分为若干要件,再对每一要件均作或是或否的判断。然而,在生活中,要件和从属性往往并非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而是有程度高低之别。那么,从属性究竟要强大(或明显)到何种程度,才能够满足成立劳动关系的要求呢?无论选取哪种程度作为标准,在语义上都行得通。那么,法院该怎么选呢?
海淀法院的选择是:只有当人格从属性达到“相当的”程度、经济从属性达到“十分明显”的程度,才构成劳动关系。姑且不论这一选择的含义是否清楚,海淀法院是根据何种标准作出选择的?这种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都会避免回答这些问题。而在李相国一案中,海淀法院难能可贵地直面问题,加以申说。这也是本案判决最为引人瞩目之处。海淀法院指出,其选择的依据是“对李相国适用劳动法保护之必要性”。具体而言:一是认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李相国的“基本权利”,需要通过认定劳动关系加以救济;二是认为,不能将闪送员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成本转嫁给社会,需要通过认定劳动关系明确企业责任;三是认为企业不能规避由于闪送员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所带来的管理成本。
海淀法院的论述清晰地反映出其价值选择。在法院看来,闪送员的交通安全,以及发生事故时获得救济的利益,远比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成本更重要,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成本,应当由企业而非个人或社会来承担。这一选择与美国新政时代的最高法院不谋而合。“西滨旅店案”是最高法院由反对新政转向支持的标志,该案涉及女工保护问题,而法院支持保护女工的重要理由之一,便是“剥削……不仅有害于她们的健康和幸福,而且直接将扶助她们的负担加诸社会。……社会没有义务在事实上为无良雇主提供补贴”。[3]最高法院的判决荡气回肠,八十年后仍然广获称颂,但也并非无懈可击。一个有力的批评是:对于如此重大的价值问题,法院是否有权力、有能力作出判断?这也是海淀法院面临的难题。举例来说,海淀法院在作出价值判断时,为什么不将判决的产业和就业政策后果纳入考量?判决可能引发各地效仿,推高行业用工成本,减缓行业发展,或者促使企业减少用工,这种可能性是不是法院应当考虑的?这些问题远非海淀法院所能回答。更合适的方式,或许是通过一定程序将该案呈递到高级别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面前。当然,最高法院完全可以将该案列为指导案例,支持并确认海淀法院的价值选择。
一旦海淀法院把价值选择挑明,法律概念的工具属性就显露无疑了。诚然,劳动关系概念是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但是这一概念并不存在某种不可变更的本质。相反,劳动关系的概念是实现劳动政策的工具。如果劳动政策主张严格保护闪送员的安全健康利益,那么,劳动关系的概念就应该将闪送员与企业的关系纳入进来;如果无法通过释法做到这一点,就启动修法乃至造法程序来做到。当下劳动关系概念的澄清,本质上源于这一概念与所服务的政策目标高度复合乃至相互冲突。只有明确政策目标,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停当,才能根据这一目标的需要重新界定劳动关系的概念,迎来这一概念的重生。
* * *(https://www.daowen.com)
总之,面对劳动关系概念的危机,法院坚守概念本身,运用解释策略弥合法律与案件之间的罅隙,是对危机的“一阶响应”;而根据政策目标反思概念工具,实现概念的重生,则是对危机的“二阶响应”。危机—坚守—重生,不断轮回,帮助法律概念追赶生活,生生不息。海淀法院在李相国一案充分展现出高超的司法技艺,也如实呈现出司法、特别是基层司法在概念和规则建构方面的局限。法官们已经尽己所能,下一步就要看立法和行政机关了。
【注释】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53634号。参见阎天:《劳动关系概念:危机、坚守与重生》,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
[2]法院指出:“通常认为,从属性是劳动关系之本质特征。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一方具有强势和主导地位。”法院进而将从属性理论与实定法相衔接,指出《通知》“体现了对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判断路径”。之后则结合案情,分别讨论了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问题。
[3]West Coast Hotel Co.v.Parrish,300 U.S.379,399(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