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定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争
劳动者违反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这里分为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之后两种情况来讨论。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的,构成《合同法》上的合同义务不履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密义务只是附随义务,而附随义务的债权人并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0]这个原理对于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是一种特别强调信赖基础的继续性合同。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必然削弱信赖的根基;特别是,假如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害,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信赖势必遭受致命打击,难以维系。在信赖已经丧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存续的心理基础不复存在。此时以禁止单方解约来勉强维持劳动关系,实无意义。学说上就认为:对于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宜承认当事人的解约自由。[11]
但是,学说上也坚持,继续性合同的解约自由须以没有限定合同期限为条件。这是因为,期限本身可以加固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关系存续的预期:对于有期限的合同,法律一般限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禁止任意解约;而对于无期限的合同(例如不定期租赁合同),法律往往许可不问事由的任意解约[12],所以有期限的合同比无期限的合同更可能存续。然而,学说上的观点并不适用于我国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适用任意解约规则,而是规定了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定解除和终止事由。[13]职是之故,合同期限确定与否,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当事双方对于合同存续的预期,也就不应该影响解约自由。只要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了基于诚信原则的保密义务、足以让用人单位失去对合同关系的信赖,用人单位就应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上述观点也获得了《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支持。第39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从语义上讲,劳动者“严重失职”包含了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营私舞弊”包含了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可以看作让用人单位失去对合同关系信赖的充分条件。依该项规定,用人单位此时享有解约权,且该权利不以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为条件。[14]
而对于劳动者离职之后违反保密义务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劳动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值得一提的是,此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并非如有些法官认为的那样属于侵权责任[16],而是基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