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需求侧改革

(三)第二阶段:需求侧改革

第二阶段(1998年至2008年),经济改革的重心转移到需求侧,主要矛盾在于内需不足。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走出了短缺经济,供求关系从卖方市场转向以买方市场为主,供给侧矛盾有所缓和。1998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影响遍及全球,导致外需萎缩、出口不振,外需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明显下降。有鉴于此,国家实施需求侧改革,将内需设定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以扩大内需为核心,调整各项政策。[8]劳动政策在其中居于重要地位。

消费是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纯依赖少数巨富消费的经济体注定难以为继,劳动者才是消费者的主体。然而,劳动者的消费并不容易启动,这既是因为“没钱花”,也是因为“不敢花”。“没钱花”是指劳动者的消费能力不足,劳动报酬水平偏低。国家必须通过劳动政策保障劳动者取得体面的收入。“不敢花”是指劳动者的消费意愿不足。现代职业生涯充满风险,包括失业、受伤、生病、生育、年老等。劳动者势单力孤,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倾向于压缩消费、提高储蓄,以备不时之需。国家必须通过劳动政策帮助劳动者应对职业风险。(https://www.daowen.com)

从扩大内需出发,我国劳动法制发生重大变化,掀起了社会立法浪潮。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消费能力,《劳动合同法》建立了劳动报酬支付令制度(第30条),将劳动报酬列入集体协商事项(第51条),强化了最低工资标准(第85条),从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劳动基准三个角度,全方位加强了劳动者的收入保障。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消费意愿,《劳动合同法》鼓励劳动合同长期化,特别是降低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第14条),建立了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第四章),增强了职业安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则通过失业、工伤、养老、医疗和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制度,摊薄了主要职业风险。《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总结了我国以劳动政策扩大消费、启动内需的尝试。然而,与《劳动法》类似,这两部法律出台不久,国家经济改革的重心再次发生转移。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制的再次调整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