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正当性之争
劳动者在离职之后,对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义务只能依约定产生,不存在法定一说。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负有竞业限制的法定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并无法律明文规定该义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起草者认为:普通劳动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在职竞业限制的义务;具体地,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可以利用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17]起草者观点对于各地法院适用司法解释的潜在影响,促使本章探讨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正当性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