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的逻辑

(一)我国现有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的逻辑

面对招聘中可能发生的、针对女性的算法歧视,我国现有的法律有何应对之方?从前用来规制不涉及算法的歧视的法律,是否有能力规制算法歧视?为了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了解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的内在逻辑。在我国,所谓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将求职者的女性身份当作消极因素,作出负面评价。为了阻止这种负面评价,法律主要从招聘流程的三个环节加以规制,相应形成了“不打探”、“不考虑”和“不卸责”三项规则:

第一,设定“不打探”规则,阻止用人单位获知求职者的婚育状况。用人单位之所以歧视女性,除了偏见之外,主要是顾虑女性在职期间可能生育,给单位带来部分生育成本。为此,单位在招聘时往往竭力打探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作为回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阶段仅有权要求劳动者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第8条),而婚育状况不在此列。一些地方的法院还认为,如果女性求职者就个人婚育状况作出不实陈述,并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张劳动合同无效。[13](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设定“不考虑”规则,禁止用人单位将性别因素纳入人事决策。“不打探”规则旨在防止信息的获取,这是反歧视法的第一道防线;一旦失守,反歧视法就退到第二道防线,将重心转向防止已获取信息的不当使用,这就是“不考虑”规则。具体而言,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求职者是女性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劳动法》第13条),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婚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3款)。通过这些规定,用人单位的招聘决策过程得到净化,达到了“诚意正心”的效果。

第三,设定“不卸责”规则,制裁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等主体。如果第二道防线失守,法律就无法阻止歧视的发生,唯有通过事后的制裁来震慑用人单位,使其下不为例,这就是“不卸责”规则的原理。具体而言,遭受歧视的求职者有权起诉用人单位(《就业促进法》第62条),其性质通常为平等就业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项);用人单位发布包含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造成个人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招聘广告包含性别歧视内容的,作为广告主的用人单位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要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广告法》第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