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现行法律禁止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权。然而,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既有使用价值也有交换价值,且后者往往远高于前者,发达国家普遍允许土地在市场上交易并获取其交换价值。

21世纪初,我国部分农村出现农民自发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随着农村劳动力越来越多地移转到城镇,各种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尝试也越来越多。这种现象不仅引发了学界的关注和研究,国家也从政策层面开始给予关注和支持。目前,在国家政策的正面肯定和大力倡导下,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但是,面对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各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则要么“逆流而上”,要么“绕道而行”,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成本高、风险高、效益低,并没有实现农民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究竟存在哪些限制?解决对策为何?本书将据此展开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绪论,本章首先介绍了本书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然后归纳整理了当前学界的主要观点和研究现状,并通过梳理可供借鉴的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行之有效的农地抵押制度经验,以期对后文的分析与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有所裨益。对所收集的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评述,同时对今后的进一步研究作了展望。第三小节阐述了本书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最后说明了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第二章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制度功能与法律关系。笔者首先通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概念、特征和特殊性界定了何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然后分析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功能,具体而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经济与社会功能以及法律功能。最后通过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分析了其法律关系。

第三章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现状、改革试点实践及问题。本章通过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现状的阐述,以及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改革试点实践的总结,分析出试点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抵押权的设立受到附加条件限制,试点抵押推行方式存在行政强制性,抵押权的效力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风险分散机制难以满足实践需求等。

第四章为确立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面临的主要障碍。这一章深入分析了当前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的限制及其原因。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不是制度变迁的首位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和权能存在法律限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于法无据,是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主体地位缺失的主要原因。改革试点实践中形成的抵押权设立规则尚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抵押普遍重安全、轻效益,具体表现为抵押主体资质范围不一、抵押客体形式各异、抵押客体价值低,以及抵押类型纷繁复杂。另外,抵押权实现的外部性控制机制缺失,抵押权实现方式及抵押物处置方式不足,抵押权实现后失地农民不能妥善安置,也是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原因。

第五章为构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农民的各项权利只有成为法定权利才是真正得到了“赋权”,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农民作为土地财产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作为制度变迁的首要价值。然后应当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和权能,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并允许就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建立其土地财产权利的主体地位,以此来构建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在此基础上,应当合理扩大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能,这是对“两权分置”式土地财产权利结构缺陷的有效填补,同时也适应了“三权分置”式土地财产权利结构的法律构造。本章最后提出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定化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在区分“农户”和“新型农业主体”抵押承包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基础上,就抵押主体的范围扩大、抵押客体的性质界定、抵押类型的相对统一,以及抵押权的期限效力做了分析。

第六章为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立,这一章分析了抵押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抵押的设定与登记,建议“三权分置”视野下,以“登记”作为抵押权公示方法;以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有机结合作为抵押权生效的原则;以按“地”采编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分别登记;以土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机关作为抵押权登记机构;以农户为抵押人的抵押权实现时,只处分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增加“强制管理”,不宜采用强制变卖和强制拍卖;以“协议为先”原则安排抵押物处置顺序,并就构建抵押风险分散机制提出建议。

第七章为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现。本章基于前文的分析,从三个主要方面阐述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实现的路径,即抵押权实现的效力期限与效力范围、抵押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构建并完善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分散机制。在抵押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方面,本书首先将不同的抵押人类型化,采取协商为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处置——抵押权人转包、出租等债权性流转方式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以流转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互换、转让等物权性流转方式进行处分的抵押处置方式,并提出本集体组织成员在抵押权实现时不享有优先权。在构建并完善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分散机制方面,应当界定抵押权实现的主要风险类型,然后设置多元化的风险分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对于分散风险的作用,同时积极运用保险、基金等手段,切实保障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八章结语则建议在坚持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前提下,构建“三权分置”式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分别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客体,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并据此提出相应的立法和修法建议。

关键词:三权分置 承包土地经营权 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