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主体地位缺失

第一节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主体地位缺失

过去一段时间,我国农民相对贫困与弱势的实质原因,根本上取决于农民权利的“实然”样态,其中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农民土地利益“打折”。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农民在农业生产关系中往往处于非“主体性”地位。尽管农民被赋予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在现行土地法律关系中,农民的地位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