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研究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将对应的概念、性质、权能、功能整合,进行科学、清晰、明确表达。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上,三要素具体表现为:主体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主体范围争议最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农民”;相应的权利义务即为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的义务、抵押权人的权利和抵押权人的义务;客体为“承包土地经营权”,客体性质、范围也是争议的焦点。根据现行法规定,具备合法性的抵押客体,一是“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但是如前所述,“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权能及其与其他土地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研究的重点难点,学界观点不一。因此,深入分析主体、权利义务和客体将有利于我们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上寻找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