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对抵押标的比例限制

三、取消对抵押标的比例限制

前文已述及,试点中各地方政府出于避免农民因抵押权实现而失去土地的考虑,大都在不同程度对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占其拥有总额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也有部分试点要求承包农户须留出一定的口粮地不得抵押。例如有学者提出,按照如联合国测算的人均0.8亩耕地或当地实际粮食产出折算,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比例的限制。[16]本书认为没必要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再作比例限制。

第一,我国很多地方人均耕地尚不足0.8亩。如果强行要求低于人均0.8亩承包地的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则会在事实上把许多承包农户排除在了抵押人范围之外。

第二,放开对承包地经营权的抵押比例的限制并不必然导致农民盲目跟风、不计后果地抵押上全部承包地,相反地,在抵押权完全放开的情况下,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农民在利益取舍间自会有理性判断。

第三,即使农民因自身或家庭成员身患重病等紧急情形下,决定通过抵押全部承包地的经营权筹钱救急,并非为农地生产,如果不允许,那当前体制又有何其他救济方式?

最后,归到“三权分置”视野下,农民抵押权实现后失去的不是承包地,而是承包地的经营权,与原来“两权分置”视野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客体不同,那确实会导致农民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失去土地。2016年《抵押办法》中没有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比例作出限制,本书认为是试点经验总结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