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 论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法史为鉴,可以明法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而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已胜利召开,我党在建党百年之际,及时总结百年奋斗经验,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总结我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经验,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发展史也是一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史。党的十九大以来,党把“土地制度改革”摆在突出位置,“乡村振兴”列为国家重大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新时期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人民摆脱贫困、尽快富裕起来”。回顾党的百年奋斗史,带领人民逐步脱贫,走向共同富裕,一直是我党的初心使命。
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进程中,农民占我国人口最大基数,是人民的主要组成部分。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1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农民相对贫困与弱势的实质原因在于其基本权利是否得到充分“尊重”“保障”与“实现”。然而现实中,自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以来以户籍、就业、社会保障等14项基本制度为主体内容的“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制度体系安排[1],使得农民的基本权利与城镇居民相比,在某种程度上整体呈现为地位不平等、身份不自由、财产不自主的“打折”样态,其中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农民土地财产性权利的缺失。这也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要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以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价值实现的政策取向与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