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缺乏类型化规定

三、抵押缺乏类型化规定

实践中,抵押模式类型也各不相同,对应的原因多种多样,本书选取宁夏同心、重庆江津、成都崇州、山东枣庄、福建明溪、河南信阳及湖北武汉市等地的抵押模式类型进行研究。

宁夏同心县,采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反担保”模式,本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流转,其抵押方式类似反担保,其抵押权实现的结果与转包性质相类似。其主要内容安排:农户自愿以不超过自家承包地总数的2/5加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会,每亩获得贷款3 000元左右,贷款期间仍由农民自己耕种抵押地。会员贷款时,选择三户已加入协会的村民和一名协会的常务会员作为担保人,与协会和担保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转让协议。到期会员不能偿还债务时,则由担保人代其偿还,相应作为担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担保人。[15]

重庆江津区,采用“股权质押”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组建农民股份公司,采用保证担保与公司股份质押反担保相结合的担保方式。由江津区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设定贷款风险分摊机制,即农民股份公司为抵押人,国开行贷款为抵押权人,绿丰农业担保公司为担保人,同时农民股份公司以其股权作为抵押财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还有助于解决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资金缺口。其缺点在于信贷风险被转嫁给独立的担保公司,就质押权实现时如何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作规定。[16]

山东枣庄市,采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抵押贷款”模式。始自2008年。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抵押贷款,抵押权实现时,拍卖标的物是合作社抵押土地上的现有以及在规定期限内可以产出的农作物。[17]其优点在于规避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规定。缺点在于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动产浮动抵押和农产品期货交易的结合。其风险在于农地收益权的实现。

成都崇州市,采用“附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其特点是区分不同的主体,设定不同的抵押条件,直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为抵押标的。崇州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分为三大类型,即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规模经营业主)。三种不同的抵押标的,其融资贷款的流程也有不同,其中合作社、公司(规模经营业主)的土地经营权贷款必须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凭经营权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其优点在于允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缺点在于一是借款期限远远低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年限。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估价是按照小麦、水稻等农作物产出作为价格基准,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被事实低估,这对农民而言并不公平,而其抵押权人或因抵押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无效贷款的法律后果。

宁夏平罗县,采用“存地证抵押”。农民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该社收取农户的承包地、收取贷地费、向农民发放存地费。农民的存地证可作为抵押物。该社将农户存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贷”给经营大户或企业,农民采用收取土地收益的形式来收取“存地费”。在此模式中,抵押权人为土地信用合作社,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18]

福建明溪市,采用“农业大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用担保”模式,始自2007年。农业大户通过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租赁村集体或零散农户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此抵押给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截至2008年11月末,明溪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588.9万元,涉及土地流转抵押面积3 288.6亩。但此项贷款只限于农业大户。[19]

信阳平桥试点,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用担保”模式,始自2008年。这种抵押类型的抵押人为农户,抵押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可以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也可以到农村信用担保中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反担保,信用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人向金融机构提供现金担保,农户即可获得贷款。[20]

武汉试点,采用“农业企业+土地经营权及地面附属物抵押”模式,始自2009年。其主要做法是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与农商行合作,选择3家单位进行试点。抵押权人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共向3家企业放贷1 400万元,抵押客体为4 046亩“土地经营权及地面附属物”。

京津等试点,采用“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抵押”模式,始自2016年,并获得法律授权,具备合法性。

另外,为确保抵押地的农业用途,抵押规则也限制过多。为防止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第三人经营后用于非粮化使用,危及国家粮食安全,试点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向做了限制,主要包括,要求抵押人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资格和农业生产能力且保证自有资金投入一定比例,抵押权实现时由农户土地协会、土地流转中心等专门机构统一处置抵押物,以确保土地未被非农化使用等等各种形式,具体参见各试点的抵押办法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