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机关与抵押登记机构

四、统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机关与抵押登记机构

由于迄今为止,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尚是一个正在研究的问题,现行法没有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登记机构的明确规定,那么应当以何机关作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登记机构呢?本书以为,“三权分置”视野下,包含“登记机构” 在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诸项内容,应当参考有关现行法律规定,综合试点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有益经验做法,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合适的法学解释方法,当是合理合适的选择。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登记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法》规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以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例如,《民法典》颁布前,《担保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但是,根据2003年11月农业部颁发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备案、发放等具体工作的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然而,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则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土地抵押权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但又同时规定该部门并不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登记,这显然与《担保法》的规定相矛盾。

我国新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第6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的地方实践情况。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关包括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管理部门、农业委员会委托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县(区)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及其授权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等多个机构,还有的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登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确认方式是依据土地协会的备案。

综上分析,本书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尚不健全,分别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都需要投入大量成本,故为减少查询、审核、确权、颁证等成本,提高抵押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效率,现阶段应暂时将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登记机关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经营权证的确权颁证机关为宜。等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逐步稳健、相对成熟以后,再考虑设立专门机构来统一办理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登记等相关事宜。

【注释】

[1]参见《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铜陵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第2条、《湖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借款管理办法(试行)》第3条。

[2]田虹,杨玉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问题剖析[J].社会科学辑刊,2013(02):60.

[3]韦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立法构思[J].广西社会科学,2012(06):91.

[4]吴兴国.农民权益维护视阈下的反租倒包流转模式研究[J].中国发展,2010(02):85.

[5]陈甦.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J].中国法学,1996(03):76.

[6]陈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理论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2011(04):46.

[7]韩俊.把农民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4802292215571416&wfr= spider&for=pc.

[8]张力,郑志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构造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5(01)85-86.

[9]Rosato-Stevens M.Peasant land tenure security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J].BU Int’l LJ,2008,26:97.

[10]韦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立法构思[J].广西社会科学,2012(06):92.

[11]冯继康.“三农”难题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12]Rosato-Stevens M.Peasant land tenure security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J].BU Int'l LJ,2008,26:97.

[13]陈柏峰.土地资本化的陷阱——枣庄试验批判[EB/OL].http://www.chinareform.org.cn/Economy/Agriculture/ Practice/201111/t20111123_128274.htm.

[14]徐海燕,冯建生.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J].法学论坛,2016(05):72-79.肖鹏.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研究——基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性文件的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16(09):12-18.

[15]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只有用益物权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才有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的可能,故原则上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设定多个用益物权(如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两个宅基地使用权等)。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6]左平良,余光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村金融担保制度创新[J].学术论坛,2005(08):132.

[17]Moringiello J M.A mortgage by any other name:A plea for the uniform treatment of installment land contracts and mortgages under the bankruptcy code[J].Dick.L.Rev.,1995,100:733.

[18]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共涉及19个区(市)县和高新区、257个乡镇(含涉农街办)、2745个村(含涉农社区)、35857个村民小组、212余万户。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取得基本成功[EB/OL].http://sichuandaily.scol.com.cn/2011/02/11/20110211600553906078.htm.

[19]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J].中国法学,2015(03):89.

[2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之“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

[2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