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的主要模式
(一)政府风险基金模式
一部分试点采用的是政府承担部分风险或兜底“埋单”方式。例如辽宁省《法库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不但高于农村信用贷款利率,而且贷款本身又自带风险,针对这种特定情形,试点规定由政府出资给贷款农户贴息补偿,补偿额度为高出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差额部分。试点政府投入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抵押风险补偿。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出资设立“三权”抵押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融资机构因发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而产生的本息损失,补偿比例为35%,其中区县承担风险补偿金15%,市级承担风险补偿金20%。成都崇州试点政府提供的风险基金占到总额的80%。山东潍坊《寿光市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定对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1.5%的风险补偿奖励。
(二)农户自担风险模式
有的试点是由农户或直接提供担保,或被扣除部分收益留作风险基金。例如:前文已述及,宁夏同心抵押模式采用的自然人担保,实质上是一种保证担保。另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入股并抵押给农户土地协会,这种性质的担保类似于反担保。至于现行法律规定下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和抵押的合法性问题姑且不议。由此可见,这两种保证担保形式均是直接或间接地将抵押信贷风险转嫁给了独立的承包农户或农业经营法人。山东枣庄试点则是农民以“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加入土地合作社,凭“合作社成员证”获得土地收益。在收益分配时,留存部分合作社集体积累和风险基金。这种分散风险的模式也是将信贷风险转嫁给了农民自身,其最大风险在于农地收益权的实现。但枣庄政府也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对抵押贷款进行全额贴息。
(三)第三人承担风险模式
第三人主要有农业经营公司、独立农业担保公司等。例如:江苏泗洪县采用的是法人担保。截至2014年9月11日,江苏泗洪县有25个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用在田粮食作物抵押贷款1 200多万元。由苏北粮油公司、江苏银行泗洪支行联手对农作物估价,确定每亩价格在人民币300~500元之间,由苏北粮油公司作为担保人。苏北粮油公司与这些种粮大户是合作关系,两者之间有粮食收购订单。[2]例如重庆江津试点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建立农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仁伟果业公司)作为抵押人,由担保公司(江津区绿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由国开行(商业性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同时抵押人以其股权为质押,向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反担保。而重庆江津模式设定的贷款风险分散模式是三分风险方式,即抵押权人以5倍于担保金额的贷款额向农民股份合作公司发放贷款,当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由抵押权人承担损失的80%,政府承担16%,澳门恒河集团(与农民股份合作公司签订供销协议)承担4%。但是对在质押权实现时担保公司如何处分却并未详细规定。[3]
综合分析以上各代表性试点的抵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不难发现试点大部分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是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承担风险比例较低,包括政府在内提供的财政支持承担比例也较低,因此,导致风险高则意愿低,无论对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其权益都没有达到较好的实现或保护状态,这也是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障碍之一。试点因抵押权人承担风险过重而使“抵押实验”失败者已经确有实例,最具代表性的是贵州湄潭县试点。
贵州湄潭县试点始自1988年,被撤销于1997年,共存在9年时间。它所采用的是“农户+地方政府+土地金融公司”的模式,其土地金融机构的注册资金主要来源于湄潭县各级政府出资,属于我国第一个具有专业合作性质的土地金融公司。其抵押客体为“非耕地资源”,其风险分散机制的优点在于通过政府信用化解了一部分农地贷款业务风险,当时一次性注入300万元资金,大大降低了当地农地金融制度的构建成本;但是其明显的缺点是由作为抵押权人的土地金融公司承担了主要风险,而运转资金的来源除了各级政府,其他则主要来自贷款和同行拆借,致使资金来源单一、运转资金稳定性差、运营成本高,且到位资金少,最终湄潭试点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因缺乏风险分散机制而直接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和贷款难以收回,试点解散时,湄潭县土地金融公司负担了550万元不良贷款。[4]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成都崇州试点的抵押贷款风险防控方式。成都崇州试点政府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在因土地抵押产生的贷款损失中,风险基金承担80%,抵押权人只承担20%,这样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而农户则不必承担。[5]另外,该试点还规定凡崇州辖区内的农户、农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均可向专业担保公司,即崇州农村产权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担保贷款利率是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担保费为贷款总额的1.5%,按年度一次性收取,以尽可能降低农民的还贷负担。另外,还在崇州辖区内推行油菜、水稻、玉米、商品猪、奶牛等品种保险,引导抵押人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或农业风险互助保险。
应该说成都崇州试点直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客体虽于法不合,却有明显的突破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规模经营资金问题,还吸引了更多农业经营主体的加入,也制定了一系列市场化运作的流程和机制,特别是对抵押权实现后的失地农民做了一些就业和生活安置,这些都是非常宝贵的探索经验。但是,它整体上依然是政府推动主导,指定商业银行、独立公司担保以及政府风险基金兜底贷款风险的模式,依然主流上并不符合商业银行的运营规则,没有解决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