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的效力期限与效力范围

第一节 抵押权实现的效力期限与效力范围

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与效力,是构建抵押制度的重要问题之一。有恒产者方有恒心,前文已通过研究分析建议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用益物权,具有了对世性,但是权利期限以及权利效力范围也是直接影响土地经营权价值的因素,土地经营权人唯有获得了相对较长的抵押期限、明确的效力边界的权利,其价值才能在实践中实现最大化。

就现行法而言,我国《民法典》第3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即并未对“抵押期间”作出具体规范,只是做了债权不消灭则抵押权随附存在,无须当事人约定其长短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