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主体为抵押人时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2025年09月26日
一、农业经营主体为抵押人时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前文已述及,试点抵押制度当中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其具有特定的前提:一是现行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二是抵押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收益权。
原《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物处置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变卖等三种方式,折价是协议折价,拍卖包括协议拍卖和强制拍卖,变卖包括协议变卖和强制变卖。2016年《抵押办法》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方式是“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当时“流转”并不是法律术语,只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互换”“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行为都被纳入“流转”的概念范畴。现行《民法典》就抵押物的处置方式继续沿用了原《物权法》规定,并将“流转”规定为法律术语。
“三权分置”视野下,如何落实文件要求,探索建立合适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本书建议根据抵押人的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当抵押人为农业经营主体时,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以采取《民法典》规定的协议折价、协议拍卖、协议变卖、强制拍卖、强制变卖等各种法定方式,但可以设定这几种方式的优先顺序。比如采用“协议优先、拍卖在前” 的原则,当双方达成协议时,则不用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或变卖;而拍卖、变卖及折价这三种方式中,建议拍卖优先,但凡可以采用拍卖方式,尽量不采用变卖和折价。如此建议是因为考虑拍卖的特点在于对抵押物公开竞价,价高者得,而且程序也相对公开和规范,有利于土地经营权价值的实现,也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考虑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制度尚不健全,评估机制和标准都还不统一,土地交易市场也还未成熟,因此折价没有科学公正统一的参考价格,变卖程序则存在公开透明性不强的问题,容易引发当事人争议,也有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