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方式和抵押物处置方式不合理

一、抵押权实现方式和抵押物处置方式不合理

试点中抵押物处置方式基本包含协商、仲裁、诉讼,也有结合试点各自特点的处置方式:[24]

第一是收购。收购是以成都试点为代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方式之一。所谓收购,即由当地农村集体组织或政府出资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该基金按基准价格收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购的优点之一在于抵押物流转的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符合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及基本土地制度,但在实践中,是否具备可操作性直接受制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的高低,如果其不具备这个实力,那么实质上抵押权不能实现;优点之二在于流转对象择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有助于解决抵押权实现难的共性问题,但缺点在于基金的出资人是国家,这与现行的农村基本土地制度不相符。

第二是流转。流转是大足县、宁夏同心县、湖州为代表的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方式之一。流转,包括在同一集体组织内和同一集体组织外的流转市场两种流向。在大足县,流转是指当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经抵押权人、政府金融办确认手续,再经土地登记机构同意,抵押权人即可按照抵押协议“转包”或“出租”抵押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止于承包地收益可偿还贷款额度的时候。其不足之处在于对抵押权实现了附加条件,降低了效率。在宁夏同心县,流转方式被限定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包,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土地抵押协会担保人,或由该协会转让给其他村民。在湖州,流转方式是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以转让收益受偿。但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会导致农户永久性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是变更。变更也是以湖州试点为代表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之一,是指通过交易市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流通市场,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但不得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就此协商通过抵押客体的再流转实现抵押权,以出租、转包方式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

2016年《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抵押权实现方式未作具体规定,对抵押物的处置方式规定包括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