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立
2025年09月26日
第六章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立
“三权分置”视野下,农民获得更多土地财产权利,一方面农民基于身份可获得“生存保障”意义及“致富发展”双重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又可以根据法定授权和制度规则自主决定是否抵押其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获取融资,且通过“保留承包权”免除抵押权实现后农民失地之虞。
2018年《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指出,黑龙江省15个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耕地流转率较试点前提高6个百分点。湖南省启动试点以来,“两权”抵押贷款已累计支持全省近3万个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232个试点地区农地抵押贷款余额520亿元,同比增长76.3%;对普通农户贷款额度由试点前的最高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由试点前的最高1 000万元提高至2 000万元~5 000万元不等……以上一系列数据表明,农地抵押需求以及在实践中的实际耕地流转面积持续增高。
据此,同时总结试点地区有益经验,并借鉴境外有关经验,在兼评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颁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本章提出关于构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基本构建规则,主要包括抵押权的主体、客体、期限和效力以及抵押类型,抵押权的设定预登记规则、处分规则及行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