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和墨家的伦理思想
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说,认为人各“自为”,人性自私,因此要靠“法”来规范人的行为,以“法”来治国。商鞅在《商君书》中提出:“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韩非子提出:“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者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韩非子认为,治国需要确立权威的标准(“法”)来威慑,使大家不敢为非作歹。尽管在法家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家内部思想也并不一致,但在主张以“法”治国这一点上具有共同性。韩非子倡导法制精神。在他看来,“‘法’首先是一种标准”,而法必须具有一系列特点,才能有效成为公认的行为标准:第一,功利性,要利大于弊;第二,具体性,好的法律一定要有适用性,针对性强;第三,稳定性和统一性,要“一而故”;第四,适合人情,要让所有民众都了解法律的条款;第五,简明扼要而周全,法律之间紧密衔接,不能相互冲突;第六,力度要大;第七,注重实行[46]。法制“既是法治的标准也是道德的标准”,“一个人不做坏事,便是遵守了法律,遵守了法律也就是好人”[47]。服从法制就是美德;人各“自为”是正常的,个人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基本的道德准则,他的很多行为就都可接受;有效治国最主要的是,要让人们做正确的事情,而不是改造人性。这并不意味着韩非子无视道德的作用。他承认道德在教化人、改造人性方面比法律手段更有用,但他认为,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法律手段更有用。在春秋战国诸侯争霸的纷乱时期,法家为了应对管理的现实问题,产生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的思想是不奇怪的。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法家提出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的思想,隐含了一种平等观念。但在封建时代的背景下,这常常成了为普遍施行严刑峻法提供合理性的依据,与现代社会包含人道主义与宽容精神的法制精神相距甚远。
以创始人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伦理学提出“兼爱”的主张,反对儒家强调等级观念的伦理思想,倡导人们在社会中“兼相爱,交相利”,反映出一种爱人利人的伦理道德观。在政治上,墨子对贵族世袭制和儒家的亲亲尊尊思想持反对态度,主张“尚贤”、“尚同”。一般认为,墨家的思想反映出当时从宗法奴隶制下解放出来的小生产者的道德诉求,折射出一种对平等的追求,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重视以礼仪道德制约人的行为,重视仁爱、道义、诚信等美德的培养,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留给后世的遗产。法家思想突出法律手段在规范人的行为中的重要性,留下了重视法律的治理作用的思想脉络。但只有摒弃古代伦理思想中的封建意蕴,才能有益于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此外,站在今天的历史坐标上,我们完全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融重视法治与美德培养于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