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伦理守则和新闻业界团体的出现

一、中国新闻伦理守则和新闻业界团体的出现

在国人自办报刊开始出现后,新闻伦理问题逐渐引起新闻界与社会的关注。如第二章所述,不少既秉承中国文化中的优秀道德传统,又受到近现代西方文明中新闻学术思想影响的进步报人,形成了崇尚真实、客观的新闻观和为民请命等强调报人道德修养的新闻伦理观。与此同时,他们尝试将这些伦理原则应用于报刊实践活动。

这方面的应用实践在形成传媒伦理信条方面有两条脉络,其一是引入西方的新闻职业守则,其二是订立自身的新闻职业守则。从第一条脉络来说,进入20世纪后,西方的新闻道德信条通过不同的渠道传入中国。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首任院长沃尔特·威廉姆斯在1914—1928年间曾五次访华,数次发表演讲,其中包括在燕京大学新闻学院的演讲。在演讲中,他强调新闻传媒的公共性,主张新闻传媒从业人员应独立思考、秉公直言。他为传授和维护新闻高标准与职业精神而制定的《报人守则》曾几度被翻译成中文传入中国。美国报纸编辑协会制定的《新闻准则》也曾被介绍到中国来。从中国新闻界与新闻教育界自身订立伦理守则的实践来看,在新闻教育界,1919年,徐宝璜在他撰写出版的中国新闻史上第一本新闻学著作中,提出16条“访员应守之金科玉律”,内容包括:不信谣传谣(“切勿视谣言为事实”),不得受贿而隐瞒事实(“尤不可受贿,为他人隐藏”),报道务求准确(“不可因求速而致粗心或不正确”,“除非某报所登之新闻,素来确实,切不可转录之”)等[22]。在新闻业界,马星野于1942年代表中国新闻学会(成立于1941年),执笔撰写了《中国新闻记者信条》(共12条)。其中,前三条强调贯彻和宣传三民主义。其余诸条则结合当时中国资产阶级办报实践,归纳其经验并参照沃尔特·威廉姆斯制定的《报人守则》和西方的新闻道德自律守则、信条,提出新闻工作者要有责任和担当,有道德;强调新闻事业是公众的事业,应以伦理道德进行自律;主张新闻传媒从业者对于公共问题应有深刻了解,应不断学习求知,更新认知,避免落伍于时代。在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该信条仅在国民党管辖区的部分地区新闻界实行。但这毕竟是中国新闻业界制定伦理守则的初步尝试[2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该信条为台湾地区的一些新闻团体采用。

这一阶段的中国新闻界团体主要有1941年在重庆成立的中国新闻学会。该团体非常关注新闻传播伦理问题,在首届年会(1942年举行)上就提议拟定新闻工作者信条,并且通过决议推举重庆新闻界的一批头面人物(包括王芸生、程沧波、马星野等)组成信条审订委员会,由王芸生任召集人。正是在这次年会后,马星野受该团体的委托执笔起草了《中国新闻记者信条》[24]。除了中国新闻学会外,还有一些地方记者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