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于公共生活的公民伦理
公民伦理(又称公民道德)是全体国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共同遵守的原则和规范,是社会普遍公认的进行善恶评价的道德标准,体现人类对社会公共生活中善德的追求、对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追求,旨在使公众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公共秩序,维护共同利益。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出于这一基本属性,人类古往今来始终在社会共同体中生活。换言之,社会共同体中的公共生活实践,是人类自古以来就具有的生活形式。当然,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和人类共同体的组织之逐渐庞大化与复杂化,这种生活形式也逐渐发生演变。公民伦理可以说形成于公共生活的实践中,缘起于公共生活中社会共同体健康发展的需要,缘起于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和谐相处、共同促进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学者指出:“从外在的社会背景考察,公民伦理的起源同人类社会共同体制度的产生密切相关。”[27]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所有的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并且十分推崇“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认为的善”。他把完成善业视为社会共同体建立的宗旨,把正义视为“政治学上的善”,明确指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28]。他认为,(古希腊的社会共同体)城邦治理的根本目标应是促进善德和追求幸福美满的生活。共同体的发展以善的宗旨为依归,个人的行为以善的目标为依归,历来构成公民伦理建构的重要动力。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人类对“公民”的概念认知也不同,公民伦理规定的要求也不同。古代社会的“公民”概念与等级观念纠结在一起。亚里士多德笔下的雅典城邦的公民仅由拥有财产因而具有理性讨论公共利益能力的男性组成。他们被认为是同时适合于统治和被统治的人[29]。在现代社会,“公民”概念的通行界定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权利平等是现代社会秩序和伦理关系的合理性所在。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是具有平等权利的广大普通公民以共同体普遍认可的价值取向为引导,处理个人与他者、国家与个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之根本原则和规范。
“公共生活”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这一概念指政务或公共服务领域的生活。广义上,这一概念指发生在公共空间的、人们公开交往互动的社会共同生活。它体现人的社会性和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反映人们的社会关系,折射出人类对于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的追求,关系到社会共同体共同福祉的维护。现在用得较多的是广义上的概念。在这里,本书使用的也是广义上的“公共生活”概念。
形成于公共生活中的公民伦理从来就具有公共性要求。不论是西方古典的“国家公民”理想中所蕴含的共同体建立以某种善为宗旨之理念,还是中国古代“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传统中的百姓社会责任理念,都折射出这种公共性。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参与、自由平等独立的公民间相互尊重、理性协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自由与自律相统一、信守契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等一系列理念广泛深入人心,公民伦理的公共性要求更是提升到新的高度。
公民伦理是公民自我完善的指南。伦理的要素之一就是德性,就是品行操守修养,就是把对善的追求内化于心。公民伦理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私利之上的原则,需要通过广大公民的品行修养将之内化于心,成为自觉的道德追求。
公民伦理同时也是以善恶评价为依据的规范公民行为的体系。与规范职业活动、调节职业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职业伦理不同,公民伦理具有普遍性的特征,普遍规范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调节其中的各种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