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约束意识、道德自律意识、数字化素养和形成共识

三、法律约束意识、道德自律意识、数字化素养和形成共识

围绕传播伦理建设中应优先开展哪些工作的问题,专家们纷纷强调提高法律约束意识和道德自律意识、提高公众数字化素养的重要性,强调形成共识对有效规范数字化新媒体传播的重要性,认为应着力展开这些方面的工作。以往,传统的大众传媒在社会传播中占主导地位,传播伦理主要是规范职业传播者的大众传播活动,因为媒体和传媒人的道德自律意识直接关系到传播领域正当秩序的维护;如今,互联网平台上数量巨大的个人和各行各业的机构、组织也参与内容生产与发布,其传播行为也需要规范,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参与网络传播的个人和各类群体的道德自律意识事关网络传播领域正当秩序的维护。尹明华教授认为,对于网络秩序而言,应该具备的几个基本要素中,“首先要有自律”,“不能让自己的传播活动对其他人造成伤害”[17]。他感到缺乏自律造成网上发生很多不良行为,包括一些不太文明的行为。戴丽娜副所长强调,“传播伦理应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大家都要自觉用有关法律和道德约束自己”[18]

张国良教授着重谈到传播伦理与传媒法制的关系,强调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他认为,对我们国家而言,三个方面的工作很重要。第一,进一步完善传播法制,处理好传媒法制与传播伦理的关系。他指出,不论是对于互联网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媒介,还是对于各种各样的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哪些言行是出格的、非法的,在法制方面应该有比较具体的明确的界定。立了法就要遵守”[19]。“许多问题,媒介伦理无法单独解决,要靠传媒法制作为基础,作为保障。当然,法要有度,不能取代伦理,属于伦理范畴的问题不能简单粗暴地用法制去解决。”[20]第二,加强有关教育,夯实传播伦理、媒介素养的基础。“传媒素养是公民素养的一部分,对于那些基本道德素养欠佳的人,难以指望其传媒素养很好。公民素养是要通过教育来培养的。网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接受的基础教育是不够的。因此,国家应大力加强国民的基础教育,不仅要让更多的人都受到很好的教育,而且应在教育中及早地纳入传播伦理、媒介素养的内容。”[21]第三,主流媒体有很大的责任带头成为遵循传播伦理的模范,才能对规范新媒体平台上别的传播者具有说服力。

专家学者充分意识到在数字化网络新媒体背景下,信息来源的多样化和信息的海量化已成常态,对信息的判断力在当下尤显重要。魏永征教授指出,传播伦理不仅是职业新闻工作者的伦理,“现在重要的是公众的网络素养,应对网络用户进行普及教育,使他们明白怎样对网络信息作出判断。以往被动地接受信息的受众已经变成主动寻找信息的‘用户’。大家都需要了解真实情况,都应学会怎样对信息进行判断。正确判断是一个素养问题。……素养低的就会随便盲目相信。怎样提升我们的素养,怎样作正确判断,需要研究”[22]。戴丽娜副所长认为,要提高公众的信息素养,进行有关教育很重要,要对孩子从小进行有关正确使用媒体,尤其是使用网络媒体的教育。另外,还要运用多种公共教育的渠道。具有专业素养的传统媒体本身可以为说明传媒讯息是怎样生产出来的等作贡献,网络运营商本身在这方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她认为,在提高公众信息素养的工作中,有两类群体尤其应受到关注:一类是孩子,另一类是老年人。孩子“不仅判断力较弱,而且自我约束力也较弱,容易产生网瘾,应当通过素养教育加以引导”;“老年人时间比较充裕一些,但对网络和网上的信息如何产生等不熟悉,也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力,所以也需要提高信息素养”[23]

钟瑛教授和林爱珺教授围绕在加强新闻伦理教育方面学校应该做出哪些努力做了阐述。林爱珺教授认为,面对数字化传播中失范行为时有出现的情况,在加强新闻伦理教育方面,学校首先应加强新闻伦理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其次要将新闻伦理学课程列为学校的通识课,让非新闻传播专业的学生也有机会接触到传播伦理学,以提升其网络媒介素养,增强学生的传播伦理意识;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种新闻传播伦理相关的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活动,增强学生对新闻传播伦理的兴趣度和关注度[24]。钟瑛教授从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教育目标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她指出,在教育理念上,要明确伦理教育的重要地位,增加新闻伦理课程和媒介素养通识课程的课时量;在教育方法上,要采用理论与实践教学相长的方式,不仅教授相关理论知识,还要结合新闻伦理案例展开教学,在案例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在教育目标上,要争取建立既有全球化视野,又有中国特色的伦理教育体系[25]

专家们还纷纷强调伦理是通过社会共识产生作用的,强调形成共识对有效规范数字化新媒体传播的重要性。殷乐研究员指出,传播伦理建设是互联网治理的关键构成部分,对社会治理、传媒发展、社群建构、文化传承、个体生活等不同层面都会发挥重要作用。她指出,社会共识是有效的社会治理的基础。对于互联网治理来说,由于互联网上的行为主体由无数个体和机构、组织构成,整个社会对有关问题达成共识更是倍显重要。伦理正是通过共识产生作用的[26]。刘鹏主编认为,中国传播伦理建设中“亟须建立一个讨论通道或机制,以便形成全社会的共识”[27]。他联系2017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国家网信办接连发布四个规范性文件后引起较多讨论的情况,说明社会共识的重要性。这四个规范性文件之一是2017年9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刘鹏主编认为,这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状态有关:现在人们都在使用微信,基本上大家手机里都存有一定的微信群,而微信群的情况有所不同,几百人的群是群,二三人的亲属朋友群也是群,因而有关争议涉及对微信群性质问题的认识,即对微信群究竟是私人领域还是公共论坛的认识,值得引起理论上的探讨。克里斯蒂安教授从全球视野出发,强调媒体伦理学的理论和研究需要在全球化与地方身份认同的接合点展开。他还联系隐私保护和人的尊严的伦理原则在数字化背景下受到的挑战,从收集和存储个人信息的数字化技术迅猛增长引发的伦理问题的角度,指出媒体伦理学迈向公民伦理学的必要性[28]

在数字化时代,众多网民和组织在展开网上行为(如网上推送信息等)时,均使用大型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媒体机构也不例外。这就引出平台运营机构与媒体之间的互动关系问题。这也是数字化新媒体背景下社会传播治理面临的新问题。2016年东方网与腾讯就东方网旗下微信公众号“新闻早餐”被封号七天产生争议,这一案例就涉及这种新的互动关系问题。封号的起因是,东方网旗下微信公众号“新闻早餐”在2016年10月31日推送了《揭秘!为什么街上香喷喷的烤鸭只卖19元一只?真相震惊所有人!》一文,被用户举报为涉嫌传播谣言。腾讯公司经过一定的认定步骤采取封号措施后,东方网负责人出面提出异议,认为这一内容长期存在,很多媒体报道过,即使有问题,也不应该一棍子打死。同时,对媒体的管理理应是专业的。因而,对腾讯公司是否有能力和资格管理内容提出质疑。腾讯公司安全团队对封号处理的说明是:此文章把小概率事件夸大成全民事件,存在误导性,对群众造成恐慌。同时,文中隐去了时间,对“病鸭”也无来源取证。腾讯公司认为,封号处理事出有因,没有不当。这一回应还提出,对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希望能做到按规则一视同仁。东方网与腾讯之间的争议,诚如有学者指出的,“有可能涉及我国互联网监管的程序及审查标准问题”[29]。争议中双方各执一词的问题,一是腾讯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否有权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实施审查,以及在审查后采取有关措施;二是措施是否失当。

目前,随着中国互联网治理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国家网信办2017年颁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第五条明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且要求网络平台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与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内容的监管程序基本已经清晰,标准在原则性上也是明确的。在对具体问题发生不同看法时如何解决也涉及机制的设立。例如,在东方网与腾讯的争议实例中,那篇文章内容中的问题究竟属于有所失实和夸大,还是属于涉嫌“传播谣言”造成群众中的恐慌情绪?在封号处理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东方网作为利益关系者有不同看法,此时,一定的申诉复议机制就可起到法律救济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平台方与用户的权力平衡。当然,由于网络平台上的新闻信息传播扩散和形成社会关注热点的迅捷,迫使管理措施的推出也迅速跟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兼顾法律救济确实是一个难点。传统媒体使用网络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是数字化新媒体背景下的新现象,它使得新闻信息的管理流程中穿插进新的一环,传统媒体客观上势必要与其借助的网络平台之运行机构发生互动关系,而如何互动才符合公平正义和平等的原则,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新课题,对社会来说也是就互联网传播的治理形成共识中需要探索的问题。戴丽娜副所长明确提出,这一事例“涉及平台与使用平台的传统媒体之间如何互动的问题”,并且提出“传统媒体在媒体融合的过程中应该建立自己的平台”的观点[30]

从目前来看,传统媒体借助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平台是一个普遍现象。因此,网络平台运营机构对平台上的传播有什么权利和责任,以及使用平台的传统媒体该如何看待网络运营商的管理措施,双方如何从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出发平等互动,就网络空间的净化达成共识,对于互联网平台上的新闻信息准确及时流动,助推社会各个方面的进步非常重要,对于传统媒体履行自身的社会使命并在中国的国情下继续有效发挥引领社会导向的作用,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