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伦理重构的根本保障:新媒体传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一、传播伦理重构的根本保障:新媒体传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法治是社会治理中最根本的原则。法律框架在整个社会治理和各个领域的治理中均起到根本指导作用,数字化新媒体传播治理也不例外。传播伦理不是以刚性见长的治理手段,伦理信条力量的发挥再大,离不开政策法规的基础保障,离不开通过严格执法除恶所产生的震慑带来的教育。同时,伦理的柔性力量在唤起社会成员的守法精神和责任意识以扬善中的功能,是法律无法取代的。二者互为支持,缺一不可。适应新媒体背景下传播现实的传播伦理重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之提供框架性支撑。

中国近年来已推出一系列互联网传播相关政策法规。进入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家网信办)、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网站,可以在其“政策法规”板块上查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央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令),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公布的(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国家网信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会同其他管理部门共同发布的政策文件。

在这些互联网政策法规中,截至2019年12月底,共有法律六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这些法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家极其重视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重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它们是进一步制定下位法的依据。

行政法规较多一些,截至2019年12月底,共有十部:《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这些行政法规,不仅为互联网服务、业务、有关场所等的管理,划定了法规界限,而且为保护计算机和互联网相关的产品创作、传播的各种类别的权利人之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各种类别的权利人有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在社会层面,这些行政法规为保护网络安全、电脑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公共秩序,规范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国际联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就部门规章而言,截至2019年12月底,共有13部,它们为各有关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各自负责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上、行政上的依据。其中,三部是2019年发布的,即12月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10月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和1月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分别为国家网信办5号令、4号令和3号令。这几部国家网信办令在同一年推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这部法律在2019年制定,显示出中国互联网法律法规建设在2019年进展突出。就网络空间的内容治理而言,《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简称《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上位法依据,为网络空间的信息活动,提供了综合性的指导。《规定》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定义为:“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12]围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分别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行业组织提出了规定。对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和服务使用者作出的规定,既有倡导性的规定(鼓励弘扬正能量的内容的生产和传播),又有禁止性(禁止各种违法信息的制作、复制和发布,禁止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限制性的规定(规定内容生产者、服务使用者努力防范和抵制各种不良信息,规定服务平台不得传播各种违法信息并应防范和抵制各种不良信息)。《规定》还向网络内容服务平台就建立网络内容生态治理机制,以及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提升其素质,提出了责任要求;向内容服务使用者提出了责任要求,即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监督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针对网络行业组织,《规定》从对会员单位的指导,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以及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责任要求。《规定》还确定了监督管理和违反规定者的法律责任追究事宜。随着《规定》正式生效,只要抓实抓细其执行,中国网络空间的内容治理会有新的进展。

最新一部部门规章是2020年4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和国家密码管理局共12家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共22条。其中,第四条明确宣布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网信办会同上述其余管理部门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网信办。这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上位法依据的部门规章,赋予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如下职权: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该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在这部部门规章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给出的界定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并且说明其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13]。《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要求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预判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该办法对申报此类审查应提交的材料、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评估风险的主要考虑因素、审查程序等都分别作出规定,并且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理的问题,明确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1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最后一条宣布该办法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这部部门规章的推出,说明中国空前关注网络相关的国家安全问题,并且显示出中国正在着力于多部门联合进行网络传播治理。

此外,中国已提出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还含有17个规范性文件和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各种相关管理提供了规范性、政策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对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例如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牟利罪定罪问题等的司法解释,使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权威性的解读,使之在操作性上具体化、细化。

中国在互联网政策法规的确立方面,已经取得不少进展。但是,由于基于互联网新媒体的传播依然处于不断变动创新中,因而程序严格,并且以反应性的属性(对出现的问题做出反应)和严肃性及稳定性为特征的相关立法,遇到了相对滞后的难点,需要逐步完善。在互联网立法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传播伦理可以通过倡导业界(网络运营者、网管)和网上所有行为者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且敦促有责任的网络服务、应用和网上传播实践,为互联网平台上的传播治理起到自身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