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传媒道德自律实践

一、早期传媒道德自律实践

自19世纪后期起,随着新闻传播职业理念、伦理意识的萌芽,早期传媒道德自律实践也开始起步。从19世纪后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西方传媒道德自律实践的早期阶段。这一阶段表现出两个方面的实践:报刊业开始制定体现伦理原则的新闻传媒伦理信条、道德规约,建立(涉及传媒领域规约制定和实施督察的)社会组织。

欧洲是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发源地,在新闻道德自律方面也起步较早。我们以瑞典和英国为例展开讨论。

北欧国家瑞典是世界上最先实践报业道德自律的国家。如第二章所述,瑞典早在1874年就建立了由报纸主笔组成的瑞典宣传家俱乐部。该团体旨在倡导报业伦理,建立报业职业标准,从1900年起就着手制定一套报刊出版职业守则,关注新闻发布中的公平公正问题。这套守则几经修订,成为包含如下要点的规约:报道的公正性,尊重隐私,采访对象的权利,申辩权,以及对于照片的处理[1]。1916年,瑞典宣传家俱乐部联手瑞典新闻工作者联盟(The Union of Swedish Journalists,成立于1901年)和瑞典报纸发行者协会(The Newspaper Publishers'Association),共同成立瑞典报业公正从业委员会(Press Fair Practice Commission,后改名为瑞典传媒业评议会),即报业荣誉法庭,以便协调报业媒体的相互关系,处理公众对报业的投诉,仲裁报界与外界的纠纷[2],即协调和处理瑞典报业活动中的各种道德关系。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新闻评议类组织,是开新闻道德自律组织先河之举。瑞典报业公正从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业界团体的代表(由上述三家报业团体分别委派一名委员和两名副委员)和法律界权威(通常由最高法院的法官担任报业荣誉法庭的主席和副主席)。1923年,瑞典宣传家俱乐部在修改1900年制定的守则的基础上,形成《报业伦理守则》并正式采用,以此作为瑞典报刊发表新闻与评论的规范和依据。该守则的规定同时为瑞典报业公正从业委员会裁定、处理投诉提供了依据。

英国在新闻传媒伦理道德自律方面也起步甚早。英国1907年就建立了全国新闻工作者联盟(National Union of Journalists)。该联盟于1936年制定英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行为提供伦理上的职业标准。后经修订,推出更新版。2013年更新版共12条规定,内容包括:新闻传播中信息发布的准确性,采集信息手段的正当性,不以信息谋私利,职业守密,不屈从于任何不当压力,纠正差错,区分事实和意见,不得生产可能引起对某群体仇视和歧视的信息等[3]

在北美,美国早期新闻传媒道德自律实践也是从19世纪后期开始的。如第二章所述,1868年接办《纽约太阳报》的美国报人达纳,为该报馆制定了13条规约,涉及新闻报道、言论发表、访谈记录发表、材料使用等方面的规范。例如,新闻报道要与广告分开,发表言论不得采用谩骂讥笑的文字,发表对采访对象的访谈记录必须经过采访对象的许可,转载各种材料必须注明来源等。如果说这13条规约是某一家报馆的道德规约的话,那么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的《新闻准则》则是美国报刊业的伦理信条、道德规约。它的七条信条大致涵盖的要点及体现的职业理念在第二章中已提及,这里不再赘述。具有丰富的报业从业经验并创办世界上第一所新闻学院(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的沃尔特·威廉姆斯(Walter Williams)于20世纪初期制定《报人守则》(The Journalist's Creed),共八条,强调新闻传媒的公共性,认为新闻传媒应为公众服务,不能完全做到为公众服务就是辜负了公众对它的信赖。

在西方早期传媒道德自律实践中,由于传媒伦理思想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而新闻传媒从业者中对道德自律的想法和做法也尚未普遍接受,接受传媒道德自律想法者中很多人对传媒伦理和报业道德自律的认识处于仅仅知其然(报业应自我约束以履行其社会职责)的相对简单的阶段。对于涉及其所以然的问题(报业为何自律,如何行之有效地自律,传媒、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等问题),在早期传媒道德自律思想中缺乏系统的说明。加上颠覆此前在传统自由主义传媒理论下运作形成的放任自流的做法,需要一个过程和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一阶段的西方传媒道德自律尚不够普遍,是较为零星的、自发的道德自律行为。